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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前程序设置的基本原则 税务司法鉴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06 09:48:03 人浏览

导读:

【税务司法鉴定】刑事审前程序设置的基本原则囿于我国现阶段的刑事司法观念、打击犯罪维持治安的压力以及现行法律制度框架等诸多主客观因素,在探讨刑事审前程序司法审查制度设置问题时,不能一味地试图把先进的法学理论直接翻译成制度,更不能把西方国家的现行制度全

【税务司法鉴定】刑事审前程序设置的基本原则 

  囿于我国现阶段的刑事司法观念、打击犯罪维持治安的压力以及现行法律制度框架等诸多主客观因素,在探讨刑事审前程序司法审查制度设置问题时,不能一味地试图把先进的法学理论直接翻译成制度,更不能把西方国家的现行制度全盘移植过来,而应遵循重点突破、适度改良、解决当前的问题为指导方针作审慎地进行制度构想。正如著名哲学家卡尔·波普尔所说:“社会科学的真正方法不是对社会发展进行预言的历史主义的方法,而是自然科学中行之有效的试错法。社会科学的任务不是控制社会整体、全盘改造社会的乌托邦工程,而是逐步、逐个、温和地治疗社会弊病”的“渐进的社会工程”。 [9]也就是说,先进并非一定意味着适合。因此,在进行刑事审前程序的改革中,必须根据我国的体制和文化背景,选择合适的方式。在构建我国刑事审前程序司法控制与监督的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首先,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人类走出中世纪,法律的发展由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型,人的主体性地位获得了空间的提升,自由、平等、人权的观念已经成为时代的主流。现代宪政国家无一例外都有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性规定。素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方面具有更直接更显著的必然性。然而,在具体刑事诉讼程序中,公权的扩张性总是规律性地膨胀,它可以合法地剥夺公民的生命、自由与财产,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甚至受害人处于合法乃至非法的权力的掌控中,时刻都有遭到侵害的危险,而刑事审前程序中,因为权力与权利的严重不对称,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权利遭受非法侵犯的风险尤为突出。因此,刑事审前程序的制度设计,必须全面而深入地贯彻人权保障的思想。司法控制与监督,其意义也即在此,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司法公正,其本质要求并不是作为流水线终端的复查和纠错,在时间和秩序上,它应该是共时性的,而不时历时性。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是法治建设的一般意义所在。

  其次,保障诉讼公平正义。法乃善良公正之术,通过司法收获正义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司法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妥善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和纠纷,充分发挥社会调控功能,以引导公民理性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纠正制裁不法行为,是实现社会秩序的重要方式。在刑事审前程序的建置中,也必须牢牢把握这一点。如此,则要求我们权衡好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关系。只有真正实现了程序正义,实质正义才能最终成为可以成为通过制度而实现的可信赖追求。迟来的正义并非真正的正义,纠错而实现的回复性正义非理想的正义,片面追求的形式正义而违背人心中普遍信守的实质正义也非四海皆准的正义。正义应该用人们普通接受的方式来实现,在刑事审前程序中,这需要在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两种价值中找出一个支点。

  第三,保证诉讼效率。司法既为实现公正,也须保证效率。信赏必罚,使犯罪能够及时得到惩处,受害者能得到及进抚慰,并迅速地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是社会治理和人民生活的普遍要求,同时也是我国司法制度所应追求的重要价值。正义与效率是相伴相生的,正义本身就含有对效率的要求,没有效率,正义也失去其本来的意义。故波斯纳认为:“正义的第二种涵义——也许是最普遍的涵义——是效率” [10]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伴生了犯罪率的上升,大量的刑事案件给法院带来巨大的压力。如何应对这种新形势,是设置刑事审前程序不得不考虑的问题。构建我国刑事审前程序司法控制与监督制度必须充分的考虑到诉讼的公平正义要求与诉讼效率的高度统一,应紧紧抓住这这两个环节,找出两者的结合点,找出他们赖以实现的各种保障机制,而不是顾此失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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