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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过司法来打造诚信社会税务司法鉴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06 09:33:36 人浏览

导读:

【税务司法鉴定】如何通过司法来打造诚信社会第一,争议可诉。诚信社会的最大特点是对违背诚信行为进行及时与适当的制裁,从而使违背诚信所付出的代价要大于守信的成本。因此,受欺诈的人可以及时、合理地利用国家的司法资源获得救济就成为诚信社会形成的一个基本条件

【税务司法鉴定】如何通过司法来打造诚信社会

  第一,争议可诉。诚信社会的最大特点是对违背诚信行为进行及时与适当的制裁,从而使违背诚信所付出的代价要大于守信的成本。因此,受欺诈的人可以及时、合理地利用国家的司法资源获得救济就成为诚信社会形成的一个基本条件。当前,制约司法介入的主要因素是现行诉权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和不足。诉是当事人实体权利受到侵害而要求国家进行司法救济的请求,这种请求的广泛性和现实性是一国司法民主化与现代化的重要标志。由于我国过去一直依靠国家计划来配置社会资源,从而形成国家行政权力至上的超职权主义管理模式,司法在整个社会管理体系中实际上处于较为弱小和单一的地位。面对当前市场经济对司法的宠任,司法又表现出一种乏力和不适,这种乏力和不适集中表现为对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限制。当前,单位内部的住房分配与住房改革问题、农村妇女出嫁到城市后的土地权益问题、学生升学就业中的教育权与性别歧视问题、大范围的集团诉讼问题、地方一些保护垄断的行政规章与规定的司法审查问题等。这些争议要完全进入司法管辖的范围,首先存在诉权上的诸多限制。

  同时,我们应当尽快建立检察机关介入社会公益诉讼的制度。当前,政府和国有企业是我国市场上最大的买主,由于他们是“为了别人花别人的钱”,他们可以放纵假冒伪劣,也没有积极性通过诉讼而惩罚假冒,生产者和销售者也不需要通过高质量的生产来赢得市场,因为“搞定几个政府官员比搞定千千万万个消费者的成本要小得多”。如何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已成为完善市场经济的迫切需要。同时,市场主体为了赚取超额利润,不惜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如环境污染、逃废债务等。为了及时启动国家的司法程序,应当尽快建立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介入公益诉讼的制度。

  第二,判断中立。司法的公信力既取决于其判断主体的特殊性,又取决于司法判断自身的公正性和中立性。如果司法判断不公即可能导致以私力救济取代国家的司法救济,社会的诚信体系将会遭到破坏。因此,建立以司法公正为核心的司法信用体系,是建立诚信社会的前提条件。首先,我们应当建立科学、高效、合理的诉讼程序制度。当前,我们应当进一步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并在条件成熟时尝试建立小额诉讼制度和小额案件的一审终审制度。其次,我们应当积极完善现行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通过证据规则自身的技术性来保证民事裁判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再次,我们应当从体制和机构设置上逐步解决司法权地方化与行政化的弊端,排除地方利益对司法判断中立性的干扰。最后,我们应当尽快推进法官的职业化建设步伐,建立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官队伍。司法判断的最大特点是根据现有的证据来判断过去发生的事实,因此,只要承认法官的判断权,我们就应当赋予法官合理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而拥有自由裁量权的法官如果不具有系统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职业操守,司法判断的技术性和伦理性均难以保证。

  第三,判决权威。司法判决的终局性是司法判决权威性的前提条件,也是司法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因素。当前,制约司法判决权威性的制度因素主要来自于现行的再审制度。再审制度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因一定事由而再次审理的制度,它不仅能够使已经生效的判决中止执行,也能够使已经执行完毕的财产复位与回转。我国现行再审制度的主要缺憾在于再审程序提起的随意性和无限性,这既不利于建立稳定的财产流转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又使人民法院终审的民事判决始终处在不确定状态。提起再审程序最直接的法律后果是立即中止已进入执行程序的终审判决,它可以立即冻结或改变正在发生的财产流转关系或其他社会关系,使一切与诉讼相关的人、财、物再次进入漫长的不安定状态。

  第四,判决实现。“执行难”是当前司法信用缺失的重要因素,“法院打白条”已成为时下社会舆论嘲弄司法的基本语汇。翻开我国的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查封、冻结、划拨等强制手段一应俱全,破产、拍卖等法律手段也较为明确,刑法还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拥有如此富有的法律规范,为什么还会出现“执行难”呢?其一,司法判决执行的前提虚假,如虚假出资、虚假注册、虚假抵押等足以使判决“白条化”的种种缘由早在诉讼开始前已经形成。其二,司法判决执行的手段局限。我国现行法律只规定了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冻结、变卖等强制手段,而缺乏对被执行人再次进入社会领域进行交易的必要限制。我国尚未建立个人财产的实名登记制度,导致大量财产如银行存款、其他动产或不动产均可借用其他人的身份证件代为办理,从而使个人财产的藏匿较为简单,这就给司法判决的强制执行带来诸多局限。其三,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罪名虚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必须以被执行人确有履行能力为前提,而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在现有制度下又是一个难以证明的事实。这就使刑法所规定的这一罪名在事实上被虚化和搁置。

  因此,司法判决的实现既要全社会诚信体系的普遍建立,又需要完善现行的财产登记制度、个人破产制度和企业设立登记制度。财产登记制度不仅要实行完全的实名制,而且要和每个人的纳税、储蓄、开办企业登记等统一起来;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在一定意义上对自然人进行合理和必要的限制。如一个被宣告破产的人,他在贷款、消费、投资等一切领域均会受到种种限制,从而使欠债数百万仍可手持信用卡出入于高档娱乐场所的“大款”们无立足之地;企业设立登记制度应当排除和防止一切具有不良行为的人再次进入市场,从而使一切违背诚信的人彻底退出交易领域。

  第五,信息披露。欠债不还的人应当是没有资格再次进入市场交易的人,但是,如果与他交易的人不知道他是欠债不还的人,其欠债不还的历史和品行就不会成为其再次交易的障碍。因此,加快建设全社会的信息传播系统,建立由法院、工商、税务、海关、公安、银行等相互连接的网络系统,定期发布企业或个人在交易领域内的欺诈行为,使违背诚信的人难以再次进入交易领域。同时,由政府开办的信息传播系统应当向社会开放,允许相关的企业或个人查询;一切准备介入市场的人也应当通过信息传播系统来查询和选择自己的交易伙伴,从而提高交易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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