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做好纳税评估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导读: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在纳税评估系统还不完备的情况下,搞好纳税评估工作,应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规范评估资料的报送。为了及时、准确完整地采集评估资料,首先应把评估资料列为纳税申报的必报资料,由企业在征期内将指定的各项数据生成数据软盘,连同其它申报资料一起向税务机关报送。其次是建立严格的催报制度。税源管理部门在征期内通过征管信息系统逐日查询申报情况,对己办理申报但未报评估资料的及时进行催报。
二是规范评估对象的确认。开展纳税评估,并非户户都评,面面俱到,而是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充分应用纳税评估系统,创造性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为了准确筛选评估对象,要根据企业的征管历史档案,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对照参数进行修正,形成一套符合各地具体实际的分析对照指标,并区别生产型企业和商贸企业,分别对增值税和所得税设定不同的确认条件,然后根据修正的分析对照指标和纳税评估应用系统自动生成的相关指标进行对比,按照设定的条件逐户进行筛选,选定当月的评估对象。
三是规范案头审核。为了提高纳税评估的针对性和严肃性,接到选定的评估对象后,首先要对纳税人的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它申报资料的关键指标、参考指标逐项进行详细的审核分析,并对异常指标可能引发的问题和疑点,列出需要约谈举证的内容,经审核批准后,转入约谈举证程序。
四是规范约谈举证。约谈举证是纳税评估的中心工作。为了规范约谈举证工作,应严格三个程序,一是告知程序。对需要约谈的,要制作统一格式的《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明确约谈时间、地点和内容,经签字后按照送达程序告知企业。二是询问程序。对需要纳税人做出解释和说明的问题,严格按照询问程序认真做好笔录,笔录内容经双方签章确认。三是举证程序。对需要纳税人进一步举证的问题,严格按照法定的证据标准进行取证,不符合法定证据标准的资料不作为证据。对经约谈举证仍不能确认的问题,再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核查。
五是规范评定处理。评定处理是纳税评估的最终环节。评定处理的结果,直接关系着评估的工作效果。为此,应严格规范处理权限、处理程序和处理文书,对哪种问题由谁处理、什么情况制作什么文书以及资料如何传递、文书由谁签发、怎样送达都要作出明确规定,坚决杜绝纳税评估问题定性和问题处理上的随意性。
纳税评估工作对堵塞税收漏洞、维护税基完整,及时发现问题、遏制恶性案件发生、规范行业管理、融洽征纳关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地国税部门应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不断探索推进纳税评估工作的有效途经,使纳税评估工作向科学化、精细化的更高层次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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