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首例电话录音证据案 通话详单成重要证据
导读:
本案原告为某国有商业银行,被告分别为兰州市某皮革工业公司和其担保人兰州市某农工商企业公司,案由为借款纠纷。
  本案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从1991年12月20日起,先后从原告处贷款三笔,共143万元。其中第一笔贷款18万元,1991年12月20日发放,利率为月息7.05‰,期限24个月,由第二被告兰州市某农工商企业公司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经三方协商同意,贷款期限从1993年12月21日延长到1994年6月21日,月利息为10.02‰,三方均在贷款延期通知书上加盖公章。但贷款到期后,被告并没有履行归还贷款本息的义务。原告不间断上门清收多次,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并拒绝在"贷款催收通行书"上签字。2003年3月6日,原告方一位副行长用自己办公室电话给被告法定代表人手机打电话,催要贷款(并进行了电话录音)。在此次通话中,被告法定代表人承认了贷款事实,也承认了银行不间断催收贷款的事实,但该法定代表人表示目前无力偿还贷款本息,表示一但条件好转后,一定归还贷款本息;并表示就此问题与担保人商议后解决。同时向原告提出减免部分利息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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