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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身份证惹的祸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09 00:57:39 人浏览

导读:

2003年1月28日,一名自称为刘晓伏的人,持伪造的刘晓伏的身份证,向合肥市区蜀山农村信用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信用社借款8万元。次日,蜀山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该刘晓伏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一份。蜀山信用社按约向该刘晓伏发放8万元借款。借款期满,刘晓伏仅支付了利息

  2003年1月28日,一名自称为刘晓伏的人,持伪造的刘晓伏的身份证,向合肥市区蜀山农村信用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信用社借款8万元。次日,蜀山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该“刘晓伏”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一份。 蜀山信用社按约向该“刘晓伏”发放8万元借款。借款期满,“刘晓伏”仅支付了利息,本金未归还。2003年7月22日,该“刘晓伏”又向蜀山信用社提出申请,要求将借款展期。展期届满,“刘晓伏”未归还借款,也未支付利息,蜀山信用社于2005年3月诉至庐阳区法院。由于被告(刘晓伏)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答辩,所以法院一审缺席判决刘晓伏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合肥市区蜀山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本金8万元,并支付利息12960元。

  2007年7月2日,被告刘晓伏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其在接到相关法律文书后称,并未从银行借款,也未以私有的房产作借款的抵押担保,是他人持伪造的刘晓伏的身份证到银行借款。申诉人刘晓伏要求法院驳回合肥市蜀山信用社的诉讼请求。

  庐阳区法院依法对这起离奇的申诉案件进行了再审。经再审查明:本案的刘晓伏(申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42327700720001,住址合肥市六安路158号;而伪造的刘晓伏的身份证号码为340327700720001,住址合肥市六安路26号。本案在再审审理中,蜀山支行也认可上述借款的借款人并非本案申诉人刘晓伏。

  故法院认为蜀山支行诉请刘晓伏还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作出判决:撤销原审民事判决,驳回合肥市区蜀山农村信用合作社(现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蜀山支行)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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