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乘车摔伤 治疗不当索赔
导读:
2003年6月一天,少女李扬因从摩托车上摔下致头面部受伤,经外院急诊处理后,转至这家三甲医院就诊。经CT、X摄片显示:李扬的左下颌骨骨折,被 收治入院治疗。医院在检查中认为,她的下颌咬合关系可,不作颌间牵引,指导咬合训练、考虑用正畸治疗方法牵引牙列重排。少女李扬则一直感觉到不舒服,1年 后,她又去市九医院就诊,被告知牙齿中成右移0.5CM,双下颌关节不可复性盘前移,右关节腔积液,左颈髁突骨折进行了切除术,
2006年4月中旬,李扬起诉到法院诉称,经该三甲医院治疗并无好转,面部右侧关节仍感疼痛脸部出现倾斜。后经过市九医院手术治疗,现脸部仍留有倾 斜。认为该三甲医院手术失误,术后牵引手法不当,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只得在市九医院作第二次手术,提出医疗费、住院陪护费、住院伙食补贴费、律师费、交 通费及精神抚慰金达10万元出头的赔偿标的。
法庭上,医院在答辩中则称,所作的治疗手段符合诊疗常规并无过错。
审理中,依据李扬的申请,法院委托上海市医学会对李扬的病史再次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认为:患者因头部外伤至该三甲医院就诊,当时所作检查以为病情较复 杂,有颌面外科手术指征,手术操作存在较大难度;根据李扬又在市九医院就诊病史及手术记载,进行第二次颌骨手术诊疗,与该三甲医院对患者复位固定术,没有 完全达到手术预期有关,双方之间构成了医疗争议四级的医疗事故,医院方承担轻微责任。就此,李扬认为作第二次手术,完全是该三甲医院的第一次手术失败所 致,认为医院要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患者一方请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必须以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为前提。经再次鉴定确认,李扬所进行的第二 次手术,与第一次手术未达到手术要求所致,属四级医疗事故,医院方仍有轻微过错责任。依据法律规定的赔偿比例范围,综合涉案医疗事故的实际情况,医院方以 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为宜。而患者李扬认为鉴定偏袒医院方,但从鉴定报告分析,专家在鉴定过程中全面审阅了李扬以及市九医院的病史及相关摄片,也对李扬本 身作了仔细检查,注意了李扬原发疾病、外伤因素、该三甲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得出了翔实的鉴定结论。遂作出一审判决。[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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