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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内容】关于反对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08 13:05:54 人浏览

导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内容】关于反对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一、鉴定专家组成员不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没有能力对事实问题进行认定,也没有能力对因果关系进行认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践中,事实上是需要鉴定专家组成员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的(认定事实和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内容】关于反对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一、鉴定专家组成员不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没有能力对事实问题进行认定,也没有能力对因果关系进行认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践中,事实上是需要鉴定专家组成员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的(认定事实和因果关系)。其理由为:
(一)对于病历中存在着对治疗经过的记载前后不一致、甚至是前后矛盾的情况,如何认定治疗经过?认定治疗经过的依据是什么?应该采信哪一份记录?同样情况,鉴定会中患方代表与医方代表就同一事实的陈述不一致甚至是矛盾的情况如何处理?采信哪一方的陈述?
(二)因果关系的认定涉及到医学方面的论证和法律方面的论证,对于法律方面的因果关系论证应当使用什么样的理论?论证过程如何?
(三)上述2个方面的问题其实都属于法律的范畴。鉴定专家组成员不具备:
1、认定事实(举证、质证、审核证据)的资质和能力;
2、举证责任的分配的法律知识以及事实不明的情况下如何处理的知识;
3、对因果关系理论中的损伤寄予度理论、责任程度理论没有进行过系统、全面的法学训练(因果关系的证明分为医学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鉴定组医学专家不具备证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能力)。
由于专家组成员上述法律知识的欠缺,导致出现违反法律规定、违反法理而认定治疗经过的情况;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出现归责错误的情况;对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明显不当的情况出现。
笔者曾经代理过一件案子,鉴定的结果是不构成医疗事故。其鉴定书的分析意见部分记载:“有关结扎手术记录太笼统,只记录了采用操作方法的手术名称,未详细记录手术的具体步骤,不符合《病历书写规范》要求。”既然病历中对手术过程没有记载,也就是说治疗经过事实不明,那么凭什么认定手术操作没有过错?凭什么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笔者认为,在事实不明的情况下,鉴定专家组的应当表述为:“因手术过程无记载,无法认定手术操作是否存在过错”,而不是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武断地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对法律问题进行认定,超越了技术鉴定的范围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结论是指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医鉴定部门;没有法医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这里的专门性问题,是指专门的科学或技术问题,是不涉及法律评价问题的,鉴定结论具有非法律评价性(即:鉴定结论只对技术问题进行认定而不能对法律问题进行评价)。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应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显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中包含了鉴定专家对法律问题的评价,这与民事诉讼法中的鉴定结论的非法律评价性是不相符的。
在我们代理过的进行了司法鉴定(医疗过错鉴定)的案件中,鉴定人只对医学技术问题进行描述、分析及认定是否存在过错,从来没有对法律问题进行认定,因为法律问题是法官、当事人律师解决的问题。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无鉴定专家组成员的签名
(一)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只需加盖医学会的印章。
(二)个别法官认为,在专家组的合议笔录中有鉴定专家的签字,可以视为鉴定人的签名。
我们认为这是违反现行法律明确的规定的,同时也是违反法理的,在实践中是有害的。理由是:
1、民事诉讼法中对此有明确规定;
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同样有这
样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中都有这样的规定;
多部法律作出同样的规定一定有其深刻的的原因和背景。我们认
为规定是强化了鉴定人的责任:既然你认定是这样的,那你就要对鉴
定结论负责,就要在鉴定书上签名以示负责;如果你有不同意见,按照法律规定可以拒绝签名或在鉴定书中表明你的不同意见。鉴定组专家不在鉴定书上签名是一种不公开的、暗箱操作的做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不合法理。
(三)事实上,司法鉴定书中都有鉴定人的签名,这早已成为惯常的做法,也没有听说哪个鉴定人因为鉴定工作被当事人报复,医学会的专家也用不着有这样的担心。
广东人常说“食得咸鱼抵得渴”。既然要从事鉴定工作,就不要怕承担责任,就不要不敢面对当事人。
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合议制不符合证据学中关于鉴定的基本原则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以专家鉴定组成员过半数通过而形成,这种合议制得出的结论,与证据学关于鉴定的基本原则有出入。
对于科学技术问题,不能使用合议制,不存在少数服从多数的问题(不可能因为99个人说1+1=3只有1个人说1+1=2就运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认定1+1=3)
对于科学技术问题,只能采用鉴定人各自负责的办法(在有2个及以上鉴定人的情况下),有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鉴定书上签名,也可以在鉴定书中另行表述。
(二)既然是技术鉴定,有可能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构成或不构成医疗事故),也有可能无法得出明确的结论。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鉴定办法只规定了两种鉴定结果(构成或不构成医疗事故),对于因为病历资料记载不清或限于目前医学技术水平确实无法得出明确意见的情况没有进行规定。对于前者,笔者认为应当表述为“因为病历资料记载不清无法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认定”,对于后者,笔者认为应当表述为“基于现有医学技术水平无法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至于说案件该怎么处理,那是法官、律师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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