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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时伤残怎么补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26 16:48:19 人浏览

导读:

有的人觉得退休后身体健康,适应不了无所事事的生活,开始找工作继续赚钱。这不是不可能,但对于离退休人员来说,毕竟身体多达一定的年纪,可能会经常有点小毛病,那么退休时伤残怎么补偿?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有的人觉得退休后身体健康,适应不了无所事事的生活,开始找工作继续赚钱。 这不是不可能,但对于离退休人员来说,毕竟身体多达一定的年纪,可能会经常有点小毛病,那么退休时伤残怎么补偿? 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退休时伤残怎么补偿

  伤残人员,退休没有补偿金,也早就取消了伤残退休的规定,都按照正常人员同样计算,如果是鉴定1到4级的,退出工作岗位, 领取伤残津贴,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正常退休,退休费低于伤残津贴的,工伤保险给予补足,鉴定到5到6级的,按规定用人单位给予安排工作,实在安排不了的,也可以和1到4级一样,享受伤残津贴,到退休的时候,办理正常退休,如果鉴定为7到10级的,除了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照常上班,到办理退休的年龄,办理正常退休。

退休时伤残怎么补偿

  二、过了退休年龄工伤待遇怎么赔偿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受到的职业伤害能否认定工伤,在实务和理论方面都存在较大的争议,笔者认为,是否认定工伤的实质焦点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否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问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其职业伤害应可以认定为工伤,否则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认定为工伤(本文不讨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非劳动关系的人事关系工伤认定情形),应该通过民事法律关系等渠道解决伤害赔偿问题。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本文仅探讨因年龄问题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的问题,对于其他影响劳动关系成立的要素不在探讨之列。事实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某些劳动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延长退休年龄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存续,社会保险关系亦存续,发生职业伤害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对此,没有争议。但对于那些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又未有延长退休年龄审批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观点却是对立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含经审批延长)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的职业伤害不能认定工伤。

  二、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构成什么关系

  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就认为成立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从表面上看,退休员工从原工作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后,有权继续向其他企业提供有偿劳动(即所谓“发挥余热”),其与所服务的企业之间应该成立劳动关系。但是,由于退休制度的存在,表面上应该成立的劳动关系实际上并不成立。根据有关法规,劳动者达到一定年龄后,“应该”退休。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劳动者年老后在身体健康、劳动技能等方面都有下降,发生劳动风险的机会则有上升,已不适合继续从事劳动。从这一意义上看,虽然法律承认劳动者退休后仍能够发挥余热,但其已不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从社会保险关系上看也是如此,员工退休后即无须继续购买社保,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社保机构不接受一个退休员工一面享受养老保险,一面又继续购买工伤保险。因此,企业聘用退休员工的,不成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规调整,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在上文中,小编主要针对退休时伤残怎么补偿的问题给大家做出解答,关于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构成什么关系,过了退休年龄工伤待遇怎么赔偿等问题有了明确的解释, 希望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符合您的需求,本网站还有优秀的律师可为您做详细的解答,如果有不明白的,建议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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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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