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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伤残鉴定等级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17 07:35:37 人浏览

导读:

车祸伤残等级鉴定是为了索赔更有依据,而且伤残越严重,赔偿金无疑就是越高的。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车祸伤残鉴定等级有哪些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车祸伤残等级鉴定是为了索赔更有依据,而且伤残越严重,赔偿金无疑就是越高的。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车祸伤残鉴定等级有哪些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车祸伤残鉴定等级有哪些

  一级伤残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植物状态;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体损伤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二级伤残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完全性失语;双眼盲目5级;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二)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双眼盲目5级;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全面部瘢痕形成。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三级伤残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二)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双眼盲目4级以上;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八)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九)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四级伤残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二)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双眼盲目3级以上;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七)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八)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

  (九)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十)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五级伤残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严重失用或失认症;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单瘫(肌力2级以下);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二)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影响呼吸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膀胱切除;尿道闭锁;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八)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十)肢体损伤致: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十一)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六级伤残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单瘫(肌力3级以下);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二)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双眼低视力1级;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四)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五)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六)盆部损伤致: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子宫全切。

  (七)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八)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九)肢体损伤致: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

  七级伤残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严重构音障碍;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单瘫(肌力4级);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二)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口受限;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外鼻部大部份缺损(或畸形);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平方厘米以上;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头皮无毛发75%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四)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六)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八)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部份缺失(或畸形);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九)肢体损伤致: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双手感觉完全缺失;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8%以上。

  八级伤残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中度失读伴失写症;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二)头面部损伤致:一眼盲目4级以上;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平方厘米以上;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头皮无毛发50%以上;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12肋以上骨折。

  (六)腹部损伤致: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脾切除;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尿道严重狭窄。

  (八)会阴部损伤致: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功能。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十)肢体损伤致: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十一)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九级伤残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二)头面部损伤致:一眼盲目3级以上;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舌尖缺失(或畸形);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平方厘米以上;头皮无毛发25%以上;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严重声音嘶哑;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肺叶切除;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六)腹部损伤致: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胆囊切除;脾部份切除;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骨盆严重畸形愈合;尿道狭窄;膀胱部分切除;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子宫部份切除;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八)会阴部损伤致: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九)肢体损伤致: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一足足弓构破坏;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

  十级伤残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二)头面部损伤致: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眼内异物存留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鼻尖缺失(或畸形);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肺破裂修补;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六)腹部损伤致: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胆囊破裂修补;肠系膜损伤修补;脾破裂修补;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膈肌破裂修补。

  (七)盆部损伤致: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骨盆畸形愈合;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子宫破裂修补;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膀胱破裂修补;尿道轻度狭窄;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八)会阴部损伤致: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十)肢体损伤致: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十一)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二、车祸处理流程

  1、发生交通事故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

  2、写出肇事详细经过的书面材料。

  3、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作出车辆、物品损失评估。

  4、造成人员伤残的、由公安机关指定车主或主要肇事责任人预付伤者医疗费用、并出具伤势鉴定证明和医疗费用初步评估说明书。

  5、公安机关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作出责任认定。不服的15日后向上一级机关事故处(办)申请重新认定。

  6、肇事双方各出一至二人代表,到公安机关事故调解办参加调解。

  7、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之日起开始调解、期限为30天。带齐各种发票、票据、评估说明等证明材料。

  8、致伤的、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开始调解、期限为30天。带齐各种票据、出院证明、身份证、伤残评定证等、严重致残的还加带家属情况证明、派出所出具的家属供养情况证明材料。

  9、死亡的,从确定办理丧葬事宜之日起开始调解、期限30天。家属带齐各类票据、死亡证明、派出所出具的家属供养情况、家庭成员等到证明材料。如若家属不能参加调解委托他人代理的、需出示委托代理的证明手续。

  10、 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签字后结案。并出具调解书、执行期限等字据。

  11、调解期满、经二次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或调解书生效后拒不执行的、公安机关终结调解。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三、车祸残疾有哪些赔偿项目

  当事人若因交通事故而截肢的,属于交通事故中比较严重的一个伤情。除了常规的赔偿项目外,常规的赔偿项目是指医疗费,后期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赔偿项目。在此之外,还应当获赔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是除了截肢之外的伤情,很难获赔的一种费用。一般都会在节肢案件中广泛使用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一般是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同时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配制机构的意见基本上会从伤者的年龄,存活期以及辅助器具的性质等方面来确定更换周期和期限。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车祸伤残鉴定等级有哪些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车祸造成伤残,医疗费用是肯定是先赔的。若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法律快车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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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祸导致伤残的,在结束治疗后,伤残者可以向处理交通事故大队申请开出伤残鉴定委托书或者是向法院起诉后,再申请做伤残鉴定。车祸伤残鉴定标准一共有十级。根据《人体损伤
  • 一般是评不上的。
  • 可以....
  • 被打伤后多久做司法鉴定有法律效力
    被打伤后多久做司法鉴定有法律效力

    被打伤后可以立即做司法鉴定,前提是轻伤。若是重伤,比如骨折等,则应当等伤情稳定之后再做鉴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

    #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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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法医鉴定部门来鉴定。
  • 被刀砍伤鉴定标准
    被刀砍伤鉴定标准

    被刀砍伤鉴定标准是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六厘米,儿童达四厘米;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八厘米,儿童达六厘米的等。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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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伤残鉴定。
  • 保险多陪了的钱需要归还。多陪的钱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如不及时处理,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影响个人信用记录。请依据《保险法》及相关合同条款,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
  • 司法鉴定需要招投标吗
    司法鉴定需要招投标吗

    司法鉴定不需要招投标。司法鉴定机构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委托鉴定,应当受理,不需要招投标竞争。

    #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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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男方不承认孩子是他的,女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首先,女方可以收集证据,如亲子鉴定报告等,证明男方与孩子之间的亲子关系。然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司法鉴定听证会要请律师吗
    司法鉴定听证会要请律师吗

    司法鉴定听证会不是必须要请律师的,通常会请案件相关的专家进行参加,对案件中的各项证据进行鉴定。我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

    #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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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异地起诉,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就应当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当事人可委托律师等作为诉讼代理人,处理异地起诉事宜,无需本人亲自回国。如不及时处理,
  • 司法鉴定能收个人委托吗
    司法鉴定能收个人委托吗

    司法鉴定是可以接受个人委托的,并不是只能接受组织或者是机关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

    #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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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这边可以详细沟通下
  • 重新鉴定与补充鉴定的联系和区别
    重新鉴定与补充鉴定的联系和区别

    重新鉴定与补充鉴定之间的联系为均需要进行鉴定手续,原鉴定结果是无法作为判决的依据的。之间的区别则为重新鉴定属于对原鉴定意见的全盘否定;补充鉴定则不改变原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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