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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情鉴定什么时候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10 16:15:32 人浏览

导读:

交通事故鉴定是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为了解决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题目,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修、分析、判定的一种调查流动。那么交通事故伤情鉴定什么时候做?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交通事故鉴定是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为了解决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题目,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修、分析、判定的一种调查流动。那么交通事故伤情鉴定什么时候做?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伤情鉴定什么时候做

  鉴定时机,是指伤者可以进行伤残鉴定的时间。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因交通事故受伤,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损伤已经造成残疾的,可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作伤残鉴定。

  一般根据损伤的部位和情况把握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具体参考:

  1、对于损伤可能导致并发症和后遗症的,如涉及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可能出现并发症影响鉴定结论的,在并发症和后遗症没有确定之前,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不宜过早,否则,伤残鉴定的等级低于实际的等级,对伤者不利。

  2、对于损伤不可能导致并发症和后遗症的,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应在治疗终结即出院后马上进行,因为有些疾病随着时间推移,会导致伤残级别降低,甚至达不到伤残级别了。

  3、对需要做第二次手术的伤者,应该在第一次手术完毕出院后立即进行伤残鉴定。因为,如果等到第二次手术结束才去做伤残鉴定,可能已经达不到伤残级别。如有的伤者一定要等取完钢板后再去做伤残鉴定,大部分都没有伤残级别。

  二、车祸伤残鉴定的流程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缴纳评定费用。

  三、轻重伤鉴定,伤残鉴定,工伤鉴定依据三个相关标准的主要区别

  1、标准颁布的主管国家机关不同。因此其应用范围也不同,管辖的案件性质、诉讼/非诉讼阶段不同;

  2、适用领域不一样。这也是作为当事方经常容易混淆的地方。《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适用于当事人购买了人身意外险的情况,双方是当事人和保险公司。《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适用对象为伤害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3、对鉴定提起方要求不同。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同的鉴定提起方是不一样的。工伤鉴定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若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则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也可提出申请;保险伤残评定由保险公司向鉴定机构提出,根据鉴定情况进行理赔;伤残鉴定由于涉及案件,应由相关执法机关提出。

  4、对鉴定的提起时间不同。三个标准在制定时依据的伤情情况不一样,这主要是由主管机关各自办理的案件性质不同决定的。如,在工伤鉴定中,制定标准时更多的是考虑保护劳动者权益。《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则是为了确定产生伤害的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服务于诉讼,保证法律的准确性。工伤鉴定在治疗期满(伤者病情相对稳定后)就可以提出申请,而伤残鉴定申请时间是医疗终结后。

  以上这些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交通事故伤情鉴定什么时候做的相关内容,因交通事故受伤,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损伤已经造成残疾的,可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作伤残鉴定。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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