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时间】如何选择交通事故中伤残的鉴定时间
导读: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3.2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2.7规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时间,各地法院的做法不同,有的规定是自受到伤害之日起6个月,也有的是3个月,也有的规定1年,有的甚至更长。鉴于人身伤害的起诉时效为1年,并且起算点为: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因此,难免会有权利诉讼时效之争,如何选择恰当时间呢?
因此,治疗终结属于医学范畴,应当由医学专业人士出具意见,伤残鉴定时限要以医学上公认的鉴定时限为依据(医学行业的专家意见:临床伤情稳定是治疗终结的普遍原则),并不是某些人提出的待“内固定”取出之时即为治疗终结,内固定取出仅仅属于后期治疗,治疗终结时间要视骨痂生长情况而定,应以医学眼光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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