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该由谁来买单的问题
导读:
伤残鉴定 : 伤残程度鉴定 临床法医鉴定项1.损伤程度鉴定 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2.伤残程度鉴定 包括 I 级伤残至 X 级伤残(工伤事故称为一级伤残至十级伤残,程度由重到轻)。3.因果关系鉴定 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 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与患者死亡或残疾之间的关系。5.保险理赔鉴定 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6.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 所提供X光片、CT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7.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
法律咨询:
杨某驾驶一辆电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时,将正在横过马路的周某撞倒,造成周某盆骨受伤致其骨折。当地交警大队认定:杨某驾车在穿越斑马线时未注意让行,是造成本事故的主要原因,负全部责任。随后,周某的伤情经有关部门鉴定为伤残九级后,双方就受害人的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原告诉致法院,请求依法判。
律师回答:
为鉴定费用应该由被告杨某承担。
相关法律知识:
1 、《办法》规定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举证方支付的鉴定费用,仅仅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举证方先垫付,如果最后确定责任在于哪方则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在裁判书中确定由哪方最后支付。
2、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是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是对败诉方消耗司法资源的一种制裁,基于司法资源与诉讼费用相一致的原理,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可以防止民事主体滥诉,减少和防止司法资源无味的浪费,维护国家主权和其经济利益。
3、受害人的伤残鉴定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确权利和责任,使诉讼顺利进行,其鉴定结果也与被告的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当事人进行的是有根据、有必要的鉴定,由此支付的相关费用理应由加害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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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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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宏,山东宏臣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法律本科。薛宏律师提供“刑事辩护、医疗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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