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程序】民事诉讼中有关人身委托鉴定的概念及特征
导读: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之内容,民事诉讼中涉及人身权利的委托鉴定是指当事人就身份关系确定、伤残等级确定等事项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达不成协议的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根据委托或指定,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涉及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的活动。其特征是
1、鉴定实施主体。具有专门知识且具有国家认可资格的鉴定人。容易混淆的是鉴定系个人行为,而非鉴定机构的法人行为,同时,我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同时,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专用章。
2、鉴定的性质。鉴定是一种诉讼活动,体现为鉴定依法律程序进行。鉴定的内容要严格按照委托的要求,鉴定人不能擅自修改变更鉴定目的。鉴定的程序和过程需遵循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调查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鉴定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出庭作证,接受法庭质证。
3、鉴定的作用。一是证明案件事实。例如证明身份关系是否存在的事实。二是确定因果关系。在医疗事故案件中,经常需要就侵害发生的因果关系进行法医学鉴定,如判定目前的症状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并进一步确定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三是明确赔偿范围。如《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的赔偿项目,需要由专业机构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后进一步确定具体数额。
医疗纠纷推荐律师:郭明飞律师
郭明飞律师,为黑龙江正开律师所创办者,主任律师。从事法律实践工作15年。擅长办理公司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地产案伯、知识产权纠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为人诚实守信。现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七O三研究所、哈尔滨工业大学下属多家高科技公司、远达药业集团、哈尔滨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等30余单位和大型企业集团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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