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级标准】伤残等级标准的附则
导读:
1 遇有本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本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 受伤人员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者,评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综合计算方法可参见附录B。
3 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4 本标准备等级间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见附录C。本标准中“以上”、“以下”等均包括本数。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A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 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A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 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A3Ⅲ级伤残划分依据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A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 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A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 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b. 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A6 Ⅵ级伤残划分依据 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A7 Ⅶ级伤残划分依据 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d. 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A8 Ⅷ级伤残划分依据 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活动受限; c. 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A9 Ⅸ级伤残划分依据 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A10 Ⅹ级伤残划分依据 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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