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机构主要出资人身份是如何限制
导读:
核心内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如何对支付机构主要出资人身份进行限制?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的强制规定,要求出资人是拥有实际控制权,有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等。法律快车为您详细介绍。
监管利剑之一——对支付机构主要出资人身份的限制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出台后,各媒体的报道长篇累牍,但是多数报道的理解均浮于表面,全国公司1亿元人民币、省级公司3千万元人民币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业内已经吹风了足足5年,早有心理预期。业内感到较有杀伤力的监管措施之一来自《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的强制规定。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以及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办法》为主要出资人设置的身份与经营条件为:(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三)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四)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这些规定相对于《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草案要严格得多。原草案有一条:“申请人符合前款规定的,拥有其实际控制权或百分之十以上股权的投资人不适用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但是,《办法》最终拿掉了这一条豁免条款,使得支付机构对股东的重组迫在眉睫。
只要在支付机构中持股超过10%,就一定要是一家连续盈利2年以上、电子商务或者金融信息服务业内的2年以上服务经验、历史清白的中国公司。如果主要出资人是自然人股东,请转股;如果主要出资人没盈利,请转股;如果主要出资人是电子商务菜鸟,请转股;如果主要出资人是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法人,也请转股;如果主要出资人不幸被某政府部门点过名(网上支付经常被用于跨境赌球,公安部门严打时往往被动殃及),更要转股。这把监管利剑一出,不知还有几家企业能够有底气不重组。
法律快车推荐: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拟申请支付业务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
(八)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
(十)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十一)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
(十二)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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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后按规定公告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二)主要出资人的名单、持股比例及其财务状况;
(三)拟申请的支付业务;
(四)申请人的营业场所;
(五)支付业务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受理符合要求的各项申请,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的,依法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支付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支付机构拟于《支付业务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续展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准予续展的,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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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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