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互联网保险消费者利益
导读: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从10月1日正式施行。而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在保障消费者利益方面有哪些举措,如规范参与主体及其义务,明确保险业务品种类型,强调保障网络信息安全义务等。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保监会日前正式公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正式出台。这是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之后,首个落地的互联网金融分类监管细则。《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限为3年,《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办法主要内容:
(1)明确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主体是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由保险机构管理负责,第三方网络平台可以为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网络技术支持服务;
(2)在保险公司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四类险种互联网保险业务可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地域开展: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
(3)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经营流程做了严格规定,不允许转支付,必须由总公司统一结算。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限为3年。《办法》在保障消费者利益方面举措较多,主要有:
1、规范参与主体及其义务。《办法》明确了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主体定位,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第三方网络平台,可以为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在信息披露方面,强化了经营主体履行信息披露和告知义务的内容和方式,依照《办法》,在相关网络平台的“显著位置”,需列明一系列必要信息,如承保的保险公司和客户投诉渠道等;在保险产品的“销售页面”上,需列明充分的提示或警示信息,防止销售误导等。
2、明确保险业务品种类型。《办法》适度放开了部分人身保险产品,以及部分面向个人的财产保险产品等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同时规定对不能保证异地经营售后理赔服务、导致出现较多投诉的保险机构,监管部门将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停止其相关险种的经营。
3、强调保障网络信息安全义务。针对互联网信息安全风险高的特点,《办法》要求保险机构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网络保险交易数据及信息安全。同时,加大了对保险机构不严格履行信息披露和安全管理职责的惩戒力度。如,对因内部管理不力造成销售误导、信息丢失或泄露等严重事故的保险机构,保险监管机构可以及时责令停止相关产品的销售,以确保保险机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和安全管理义务,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
《办法》还对保险机构的经营条件、经营区域、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规定,如保险机构已经开展的互联网保险业务与《办法》不符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整改;《办法》实施后仍不能符合要求的,应立即停止相关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开展。
(责任编辑:木土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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