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避众筹的刑事风险
导读:
核心内容: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而一种类型,运行和监管不到位容易有法律风险,严重的涉及了刑事风险,轻的则涉及了行政风险。法律快车小编从众筹的四种类型,分别介绍众筹避开刑事风险和行政风险的有效举措,希望投资者正确认识众筹的法律风险,从而有效地规避风险。
一、债权类众筹避开刑事或行政法律风险
债权类众筹表现的一般形式为P2P模式,其最可能触碰的刑事罪名是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属于公检法司法机关受理和管辖的范围。同样,如果尚未达到非法集资的刑事立案标准,则其可能构成非法金融行政违法行为,属于人民银行监管处罚的范围。
在目前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持积极开放的态度下,债权类众筹可以创新,但不要触碰法律红线,如果不去触碰央行官员划定的三条法律红线,则债权类众筹则可能避开非法集资类的刑事犯罪或行政违法风险。
具体如下:
第一条法律红线:当前相当普遍的理财资金池模式,即P2P平台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使投资人的资金进入平台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
第二条法律红线:为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即P2P平台未尽到对借款人身份的真实性核查义务,甚至发布虚假借款标的。
第三条法律红线:则是典型的庞氏骗局,即P2P平台发布虚假借款标,并采取借新还旧的旁氏骗局模式,进行资金诈骗的。
根据上述划定的三条法律红线,作为债权类众筹,要充分把自己定位为中介平台,回归平台类中介的本质,为投资方与资金需求方提供准确的点对点服务,不得直接经手资金,不得以平台为资金需求方提供担保,不得以平台承诺回报,不得为平台本身募集资金,不得建立资金池。并且要严格审查融资方的信息,严防虚假融资信息的发布。如果债权类众筹能够做到上述几个方面,严格恪守法律红线,则债权类众筹可能避开非法集资类刑事或行政类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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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类众筹避开刑事或行政法律风险
股权类众筹目前是法律风险最大的一类众筹,也是未来发展空间最大的一类众筹模式,其最可能触碰的刑事法律风险是非法证券类犯罪,归属于公检法受理和管辖。同样,若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则属于非法证券类行政违法行为。归属于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管辖和受理。
在目前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持积极开放的态度下,证监会已经开始调研股权类众筹存在相关问题。股权类类众筹可以创新,但不要触碰法律红线。
股权类众筹以下六条法律红线不能碰:
第一条法律红线:不向非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第二条法律红线:不向超过200个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第三条法律红线: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股份。
第四条法律红线:对融资方身份及项目的真实性严格履行核查义务,不得发布风险较大的项目和虚假项目。
第五条法律红线:对投资方资格进行审核,告知投资风险。
第六条法律红线:不得为平台本身公开募股。
如果股权类众筹能够做到上述几个方面,严格恪守法律红线,则股权类众筹可能会避开非法集资类刑事或行政类法律风险。
在具体操作层面上,作为股权众筹平台,应做好需求两端的严格审查和限定,对投资人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并告知投资风险,只有经过注册且通过严格审核的投资人才具备资格,才可能看到投资方的项目。同样道理,平台需要对项目发布方股东信息,产品信息,公司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实地查看,做好法律、财务、商务三个方面的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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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需求对接上,每次只允许不超过200人的投资人看到推介的项目,具体的投资洽谈需要在线下以面对面的方式进行,为了避免人员过多的问题和代持造成的问题,对选定的投资人采用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合投方式进行。通过严格的设定,避免触碰上述的6条法律红线。
三、回报类众筹避开刑事法律或行政法律风险
相对而言,回报类众筹是法律风险最小的众筹模式。但是如果回报类众筹不能够规范运作,若使融资方有机可趁发布虚假信息,则可能触碰集资诈骗的刑事法律风险,若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则可能构成非法金融类行政违法行为。
回报类众筹需要注意不要碰以下几条法律红线:
第一条法律红线:严格审查项目发布人的信息、相关产品或创意的成熟度,避免虚假信息发布。
第二条法律红线:对募集资金严格监管,保证回报产品按约履行。
第三条法律红线:众筹平台不要为项目发起人提供担保责任。
如果回报类众筹能够做到上述几个方面,严格恪守法律红线,则回报类众筹可以避开非法集资类刑事或行政类法律风险。
四、捐赠类众筹避开刑事法律风险
捐赠类众筹如果规范运作的话,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但是如果被虚假公益项目信息发起人利用,则可能触碰集资诈骗类刑事法律红线。
回报类众筹需要注意不要碰以下几条法律红线:
第一条法律红线:严格审查项目发布人资格、信息,公益项目的情况。
第二条法律红线:对募集资金严格监管,保证公益类项目专款专用。
如果公益类众筹能够做到上述几个方面,严格恪守法律红线,则公益类众筹可以避开非法集资类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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