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刑法规制网络金融犯罪功能作用
导读:
近年来,涉互联网金融创新特别是网络借贷(P2P)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时有发生,不仅案件数量、涉案人数、涉案金额均有大幅上升,且呈现出伪互联网金融特征明显、涉众性凸显、不法分子刻意规避法律行为、由简单的共同犯罪向多层级集团化方式升级等新特征。上述情况反映出对涉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规制存在不足。
优化对涉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犯罪的法律规制,一方面要明晰法律规则,为厘清合法互联网融资与打击非法集资提供基础条件,完善金融监管,并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强化金融消费者风险意识和诚信精神。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刑法保障金融市场发展和打击金融犯罪的双重功能。在规制涉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犯罪中,刑法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分对待:对于体现普惠金融发展方向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刑法应严守介入边界;对于以金融创新为名行非法集资之实的“伪互联网金融”,刑法应严厉打击,在罪刑法定原则所允许的限度内,对刑法规范作出合理解释,尽量弥补成文法典自身具有的滞后性,以适应现实的需要。
刑事实体问题认定应妥善处理金融刑法与金融市场创新关系。当前,行为人利用市场金融创新热点,非法集资活动呈“证券化”趋势凸显的背景下,司法者面临诸多挑战。比如,对非法集资活动中名目繁多、花样翻新的所谓“金融产品”的实质把握,不仅是对司法者刑法理论水平的检验,也是对金融市场发展和功能监管、穿透监管等金融监管理念的展示。此外,对集资活动的实际实施者——业务员刑事责任的认定,则可能引发对传统刑法理论共同犯罪、违法性认识甚至行政刑法等基础理论的反思。上述问题皆需要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加以深入研究。司法者对此应有准确认知:不法金融行为表现形式与特定构成要件存在差异是金融司法的常见样态,是成文法国家刑事立法的静态性、稳定性和滞后性特征与金融市场变动性、流动性之间所存在的必然矛盾。司法者的目光应当穿梭于价值评价和规范评价的两极,作出准确的行为性质认定和规范恰当的法律判断。
刑事司法程序应以解决附带社会问题、维护投资者利益为优化导向。处理非法集资案件,司法程序除了要保障实体法律的准确适用外,也要考量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未兑付的集资款金额巨大,投资人员损失惨重,涉案财物处理和追赃工作是办理此类案件的重要工作。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一方面要加强对在案扣押物品的审查、保管和移送工作,另一方面要正确处理打击和保护关系,完善追赃程序,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涉案企业具有可持续性的正常经营行为要给予适当支持,慎重适用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在合法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提升涉案企业的退赃退赔能力,保护投资人员的损失,以有利于修复社会关系。
刑事政策应细致区分,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民间融资和互联网金融是我国整体金融市场的组成部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需要在此领域得到恰如其分的贯彻。面对当前非法集资案件的大量攀升以及涉案金额、投资者人数激增,一方面需要对严重的金融犯罪进行严厉打击,整肃金融欺诈行为,另一方面需要避免刑法至上、刑事手段泛化的弊端。在非法集资活动高度集团化,分支机构和销售人员众多的情况下,要合理确定打击范围,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损害结果以及认罪态度(包括退赃退赔情况等),予以适当的刑事法律评价是非常关键的。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原标题:发挥刑法规制网络金融犯罪功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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