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互联网金融法 > 互联网金融动态 > 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哪些问题

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哪些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9 07:09:48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广东省民间金融协会创会长李某认为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主要存在了几个问题,如互联网金融监管缺乏相应的顶层设计,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缺失,互联网金融法律纠纷援助缺位,互联网金融平台存在技术风...

  核心内容:广东省民间金融协会创会长李某认为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主要存在了几个问题,如互联网金融监管缺乏相应的顶层设计,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缺失,互联网金融法律纠纷援助缺位,互联网金融平台存在技术风险等等。

  作为金融业门口的“蛮族”,互联网金融企业从支付、小额贷款切入,逐步向投融资、征信、甚至货币等领域扩张,已经对现有银行、证券、基金、保险等传统金融机构的主营业务构成威胁。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在经过2014年的蓬勃发展后,成为所有新兴互联网金融业态中最火热的领域之一,引发众多资本涌入、投资人交易额剧增以及监管层的关注。

  过去一年,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以多种表现形式大大丰富了金融市场的产品和服务结构,金融理财概念正在发生变化。今年3月,“互联网金融”再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互联网+”这一概念已逐渐发酵,互联网金融业再次成为瞩目的焦点。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互联网金融在2015年的春天再次迎来了宽松明朗的发展环境。近日,中国致公党广东委员会副主委,广东民间金融控股有限公司CEO,广东省民间金融协会创会会长兼理事长李秉记在接受本网记者专访的时候表示,应从国家战略的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十三五规划”,并延伸至“一路一带”领域,以更有效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目前,P2P网贷行业发展速度和规模,已作为传统金融的一个补充,在盘活民间经济中充当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李秉记表示,互联网金融在金融改革创新、中小企业融资、普惠金融、利率市场化等领域对传统金融具有极强的补充和支持作用,而且以上领域也是当前改革创新的重点和难点。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能够起到“鲶鱼效应”,一方面激励传统金融转型升级,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能够真正成为支撑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力量。最终,形成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协同互动,互联网金融与实体经济产融互动的良性发展格局。互联网金融对于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是极具战略地位的新兴业态。

  在互联网金融大环境大浪淘沙、去粗取精的节奏下,记者近日走访广东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发现,支付安全、信息安全及信用等问题成为当下该行业发展的软肋,过半受访网友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前景乐观的同时也表达了对资本安全方面的担忧。对此,广东省民间金融协会创会会长李秉记认为,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缺乏相应的顶层设计。目前,政府及金融界对互联网金融的认知和定位不够清晰,互联网金融的部分业态缺乏明确监管,互联网金融部分领域立法不够完善。尽管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部分业态受到了监管(如第三方支付),但从整体上来看,还处于缺乏有效监管的状态,存在着监管滞后、监管空白和监管套利等问题。与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相比我国相关领域的立法进程较为缓慢,难以适应快速迭代创新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环境。

  第二,互联网金融信用评价体系缺失。当前互联网金融信用评价体系呈现分散化和碎片化的特点,大多互联网金融的信用评价体系都脱胎于传统金融的信用审核方法。没有重视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新风险和新特点,不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导致金融产品的定价不够合理,难以真实反映市场风险。信用评价体系的缺失使得投资者和互联网金融平台难以判断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以及过往信用情况。

  第三,互联网金融法律纠纷援助缺位。互联网金融领域与传统金融不同,主要服务于小微企业和中小投资者。这类客户面临的风险往往较高,但是风险承受能力却往往不足。互联网金融平台资不抵债,投资者投资难以追回的情况时有发生。但是受害者难以获得充分的法律援助和其他应有的帮助,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行业的长期发展。法律援助的缺位最终会发展成为社会发展的不安定因素。

  第四,互联网金融平台存在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平台由于需要使用计算机、数据库等互联网技术。风险易发生在资金流转过程中,需要利用技术手段来解决资金安全问题。保障互联网金融的投资者和使用者资金和账户安全成为重要课题。

  第五,部分互联网金融业态缺乏准入和退出机制。目前针对互联网金融中的第三方支付等业态已经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准入机制,但是诸如P2P网贷、众筹等业态仍处于野蛮生长的阶段。企业开展P2P网贷业务基本没有门槛,大量具有不良动机的从业者可以不付出任何成本的进入部分互联网金融领域,给投资者带来极大的潜在风险,准入和退出机制亟需建立。

[page]

  第六,互联网金融对投资者未采取恰当资格审查。互联网金融特别是P2P网贷和众筹等,投资者往往需要承担与债券、股票投资相比更大的风险,但是投资者却几乎没有门槛,几百元就可以投资P2P网贷。某些情况下,投资者缺乏慎重思考就被P2P网站高额的利息所诱惑,将毕生积蓄投机在某些P2P产品中,最终导致血本无归、倾家荡产。产生这种现象的部分原因是高风险投资却缺乏配套的高级别的资格审查。

  第七,互联网金融存在洗钱套利的风险。互联网金融部分业态具有客户注册门槛低、手续简单、转账交易便利快捷等特点,容易成为不法分子洗钱的渠道之一。不法分子可以在不暴露身份的情况下轻易利用互联网金融洗钱。同时,互联网金融平台缺乏与监管部门的沟通渠道,无法将业务信息向监管部门通报,这就导致互联网金融平台难以及时发现洗钱风险和洗钱犯罪。

  第八,互联网金融平台信息披露不充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财务透明度不足。目前并不强制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披露企业信息,也不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披露诸如资产规模、运营情况、交易佣金、收益率、收益计算方式、投资期限等信息。互联网金融投资者和从业者之间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承担着较大的非系统性投资风险。

  第九,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管理与互联网金融从业者培训教育有待加强。

  针对当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存在的问题,李秉记跟本网记者分享了自己的一些看法。李秉记认为,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要发挥互联网金融对经济转型升级的作用,必须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以战略性思维清晰定位互联网金融发展。

  第一,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规。可以考虑借鉴英国设立金融行为监管局的做法,成立专门机构或授权现有部门(如金融办)负责不具备审慎重要性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监管,形成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相互配合的监管机制。设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帮助互联网金融企业与监管部门建立沟通渠道。针对互联网金融不同子行业,成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控标准和信息披露准则。监管重点在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和保护消费者等,而不是传统金融的审慎监管。指引并规范互联网金融从业者从若干关键层面做好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自身建设,抵制各类金融风险,提高平台的公信力和防风险能力。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信用体系构建、信息网络安全维护等方面加快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第二,支持互联网金融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可以考虑以互联网金融的线上信用体系为突破口,建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信用评价体系,将广大小微企业和投资者纳入到互联网金融体系中来。与其他互联网金融从业者共享信用信息,弥合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降低可能存在的互联网金融投资风险,支持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未来考虑建立基于电信运营商、电子商务、搜索引擎、论坛、新闻等互联网征信、信息获取分析平台,并且基于这些信息对用户和企业征信进行分析,基于分析结果,提供给用户相应的产品。互联网征信能极大降低社会的交易成本。

  第三,设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援助基金。通过设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援助基金,专项用于互联网金融平台上的融资项目提供法律支持,如平台上任意一个融资项目发生争议事项需提起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争议的,将迅速启用法律援助基金为投资人聘请专业律师,代表投资人处理相关法律争议,协助投资人追回投资收益,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各类投资人的权益。

  第四,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技术和指标体系。监管部门应鼓励平台加强安全技术与指标体系建设,加强互联网金融平台数据库和应用层面安全体系建设。或监管部门也可以参照商业银行的资金安全手段,出台相应的安全指标,采用多种技术手段,保障用户信息安全。同时建立适合互联网金融业态的指标体系,通过指标体系实时监控互联网金融各个业态的发展和风险情况。支持信息技术企业提供基于交易、支付、存储、电子合同等环节安全软件、硬件技术和认证技术等解决方案。

  第五,建立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借鉴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通过行政许可管理和牌照发放来提高准入门槛。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运营规则和内控制度建设方面的标准,将互联网金融按照P2P网贷、众筹等不同业态设置不同的门槛和牌照要求。同时,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实现市场自然整合和优胜劣汰。

  第六,建立互联网金融投资者分级资格审查。监管部门要针对投资金额、投资者资产情况制定分级资格审查制度,培养具有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确定某些具体金额或区间后,高于某一特定区间的互联网金融投资需要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已确定投资者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金,投资者已经清晰的认知了所投资产品可能存在的高风险。对于低于某一区间(例如低于人民币1000元)的互联网金融投资,可以允许自由投资,这也给互联网金融发展留有充分的创新空间,也符合互联网金融服务小微的目的和宗旨。

  第七,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反洗钱机制。网络借贷平台应当承担必要的反洗钱义务,在客户开户、注册阶段充分了解客户的身份资料、行业背景、风险级别,尤其应在客户交易的整个过程中持续予以跟踪和关注,并采取必要措施将用户身份资料和借贷信息保存一定期限,并建立可疑交易报告报送机制,通过信息报告与备案制度、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制度及信息安全审核制度,在网络环境中方便相关部门及时发现洗钱风险,消除洗钱隐患,遏制洗钱犯罪。

  第八,建立互联网金融平台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互联网金融企业财务透明度。监管部门应着力建立互联网金融平台信息披露制度,鼓励使用独立的审计机构,定期公布审计结果,尤其是对坏账率和流动性指标等核心指标进行审计,保持信息公开透明;鼓励使用独立的律师事务所,定期审计平台法人状况,检查其债权债务关系,并对其流转文件等留底文件进行抽查、核实;鼓励使用独立的资产评级机构,避免关联风险。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比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披露平台消息,不断加强互联网金融投资者保护。

  第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建设和从业者教育培训工作。监管部门应g鼓励代表互联网金融机构共同利益、自律透明性强的行业协会及各专业委员会,从而更好地搭建监管部门与企业直接的桥梁,更好地协调、监督行业的行为,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利用互联网传播手段,在网上分享免费的互联网金融课程,让更多互联网金融从业者认识互联网金融的各类风险,帮助更多其他行业拟进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利益相关者对互联网金融加深认识。

  (原标题:广东省民间金融创会会长李秉记:互联网金融应上升至国家战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