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环境法 > 环境法律法规 > 中央法规 > 关于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授权问题的复函

关于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授权问题的复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9 01:24:31 人浏览

导读:

关于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授权问题的复函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4-08-31生效日期:1994-08-31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文号:浙江省环境保护局:你省浙环管[1994]111号《关于我省不宜授予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权问题的请示》收悉。
关于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授权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8-31 生效日期: 1994-08-31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局
发布文号: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你省浙环管[1994]111号《关于我省不宜授予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权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关于渔业水域因污染造成渔业损失的调查处理,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
是否授权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对渔业水域的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应由你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