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环境法 > 环境法律法规 > 中央法规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计量认证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计量认证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8 16:08:08 人浏览

导读: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计量认证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3-03-03生效日期:2003-03-03发布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国认实[2003]14号各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计量认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03 生效日期: 2003-03-03 发布部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认实[2003]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
  国家质检总局、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将于2003年3月1日实施。室内空气污染不仅影响人们的工作和生活,而且直接威胁人们的身体健康。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室内空气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
  为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标准实施工作,使有条件的检测机构能正确理解标准,配备合适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提高检测水平,准确开展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工作,经研究,国家认监委决定对从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机构实行计量认证。由于《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规定的控制项目包括物理、化学、生物和放射性四个方面共有19项指标,很多检测机构没有从事这方面检测的经验,有的不具备条件,因此,我们在对检测机构进行计量认证时,要严格把关,防止不具备条件的检测机构进入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市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要各负其责,做好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评价工作,并将经计量认证评价,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报送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经审核后,由认监委统一向社会公布。
二○○三年三月三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