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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等单位关于迅速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严查行动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8 12:47:39 人浏览

导读: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等单位关于迅速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严查行动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3-07-08生效日期:2003-07-08发布部门:宁夏自治区发布文号:宁环发[2003]87号各市、县(市、区)环保局、计委、监察局、经贸委、工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等单位关于迅速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严查行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8 生效日期: 2003-07-08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
发布文号: 宁环发[2003]87号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计委、监察局、经贸委、工商局、司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来,一些地方相继发生因企业违法排污导致群众性中毒伤亡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连续做出批示,要求彻底清查,防止损害群众健康事件再次发生,对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以儆效尤,并用三年时间持续开展严查行动。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出通知(环发[2003]102号),决定开展一次清理整顿环保行动。为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自治区环保局、自治区计划发展委员会、自治区经贸委、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严查行动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按照方案规定和要求,迅速在全区展开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严查行动。
  附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严查行动实施方案 (摘)
  2. 2002年底以前应淘汰而未淘汰的污染严查、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略)
  3.应取缔、关闭、淘汰、停产治理企业名单表样(略)
  4.清理整顿行动进展情况报表表样(略)
  5.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基本情况明细表表样(略)
  6.清理整顿行动责任追究情况统计表(略)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七月八日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严查行动实施方案 (摘)

  为迅速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六部委《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的通知》(环发[2003]10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环保严查行动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六部委通知精神,以环保法律、法规为依据,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强化管理,依法整治,确保全区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全区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机构
  自治区成立“全区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严查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自治区政府主席助理 郝林海
  副组长:
  自治区环保局局长 邸国卫
  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 严军
  成员:
  自治区环保局副局长 马利明
  自治区计委副主任 马明
  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 赵正川
  自治区经贸委副主任 闫华
  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高富平
  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 刘新华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陈德祥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马利明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自治区环保局、自治区计委、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经贸委、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人员组成。
  三、清理整顿的重点和范围
  1.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实行“三同时”,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建设项目;
  2.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第16号、第32号中要求于2002年底以前淘汰而未淘汰的污染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附件2);
  3.技术落后、二次污染严重,直接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废五金电器、电线电缆和电机加工利用企业;
  4.自治区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确定的9个重点工业小区;
  5.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尤其是集体上诉、联名反映和自治区领导批示的污染案件和污染纠纷。
  6.未采取治理措施或已治理但治理设施未投入运行,采取偷排、混排、暗排,主要污染物超标排放的造纸、化工、冶金等重点污染行业的工业企业。
  7.违反国家规定,违法建设、污染严重的项目和企业。
  8.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使用、废弃物处置不当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
  五、清理整顿的有关要求
  1.对在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凡属于“十五小”、“新五小”、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一律停止建设。
  2.对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取缔、关闭,并禁止向其它任何地区转移。
  3.对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加工利用单位和场所进行清理整顿,对非法加工利用单位、场所一律取缔,对仍采用落后生产工艺、以分散方式加工利用的国家定点单位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治理。
  4.对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集中地区进行清理整治。对结构性污染突出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方案,限期关停并转小型污染严重企业,扶持优势企业发展,实现行业技术升级,促进经济良性循环。
  5.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研究治本的措施和办法,制定切实可行的清理整顿整治工作方案。要实施“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协作的工作机制,要保证必要的人员和条件,深入企业、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抓典型案件,严肃处理,惩一敬百,切忌文来文去,流于形式,弄虚作假,做表面文章,要严格纪律,依法问责,对在清理整顿行动中,政令不通,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行为,遮掩、推脱、办人情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视情况予以通报,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六、有关措施
  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整治严查行动是保护社会稳定的一项紧迫的重要政治任务,是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负责的政治体现,也是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要按照“依法整治、巩固提高,务求实效”的要求,坚持求真务实,扎实工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清理整顿环保严查工作取得实效。
  (一)各地环保、计委、经贸部门要按照以上要求组织开展全面清理整顿行动,不留死角。
  (二)自治区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严查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全区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投诉、举报案件、造纸、化工、冶金等重污染行业、重点工业小区的污染治理情况,进行集中督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应取缔、关闭企业,一律由所在地方政府做出取缔、关闭决定。属《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中规定的,由环保部门吊销排污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供电、供水部门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停止供电、供水措施,金融部门停止贷款。对违反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取缔、关闭的,企业应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不按规定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各级监察机关要积极配合环保等有关部门开展此次专项整顿工作。凡因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而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或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在此次清查整顿中清查不力、整顿不到位的;违反规定擅自批准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立项,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或安全生产事故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或安全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普法办要加强环保法制宣传教育,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全社会和广大公民,尤其是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环保法律意识,促进环保领域的依法治理,为开展清理整顿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各级环保部门要将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以案说法,加强警示教育,克服一些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环境违法现象熟视无睹的麻痹思想。同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12369环保举报热线电话,对不法排污企业、重大污染案件的查处,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曝光,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六)各地环保、计委、经贸委按照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在清理整顿行动期间,每月8日和23日前汇总阶段性工作成果、重点督办问题进展情况,填写《清理整顿行动进展情况报表》(附件3)、《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基本情况明细表》(附件4)和《清理整顿行动责任追究情况统计表》(附件5),报表的电子格式可从WWW.12369.gov.cn网站上下载。请各地务必注重时限,按时上报。
  联系人:自治区环保局刘韵垠杨建国
  电话:0951-6023248、6081236
  传真:0951-6023248
  


二○○三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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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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