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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复查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8 09:47:45 人浏览

导读: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复查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5-07-27生效日期:2005-07-27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发布文号:环办[2005]84号各有关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复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27 生效日期: 2005-07-27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环办[2005]84号

各有关省、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深入开展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进一步发挥已命名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典型示范作用,巩固创建成果,按照我局《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活动的通知》(环发(2002)101号)的有关要求,我局将对已命名的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进行一次复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复查的范围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命名的第一批“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环发(2003)18号)。

  二、复查的主要内容
  1、乡镇政府巩固创建成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取得的成效;
  2、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各项考核指标的现状;
  3、村庄环境整治以及乡镇环境管理状况;并进行环境状况满意率的随机群众问卷调查;
  4、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主要环境基础设施运行与管理情况;
  5、抽查重点企业环境管理及治污设施运行情况;
  6、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情况。

  三、复查的有关安排
  在各有关乡镇自查和省级环保部门核查的基础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复查。
  1、自查。请各有关乡镇于2005年8月20日前完成自查工作,总结创建工作进展与取得的成效、各项指标变化、命名以来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并将自查报告报送所在省级环保部门。
  2、核查。请各有关省级环保部门根据各乡镇自查报告及其他有关信息,对有关乡镇进行核查,核查可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对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通知乡镇政府进行调查处理。核查的重点是乡镇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环境规划实施情况、群众关注的环保问题处理情况,并组织环境状况满意率的群众问卷调查。省级环保部门应在2005年9月10日前完成核查并将核查情况书面报送我局自然生态保护司。
  3、复查。我局将于2005年9月中旬起组织进行复查。复查的重点是对各项考核指标有关方面的工作进行现场抽查,了解创建活动开展以来,特别是获得命名以来对突出环境问题采取的措施及实际效果,主要手段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和问卷调查等。

  四、群众监督与复查结果的处理
  1、复查期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有关省级环境保护局要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2、凡达不到现行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指标要求的乡镇,我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限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到达整改期限时,有关乡镇应向所在省级环保部门报送整改报告,并由省级环保部门进行核查,核查结果报送我局。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乡镇,我局将撤销命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督举报电话:(010)66556319
  联系人:张山岭 (010)66556320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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