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环境法 > 环境法律法规 > 中央法规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界定含氧化铜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界定含氧化铜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复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8 07:17:27 人浏览

导读: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界定含氧化铜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复函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6-09-08生效日期:2006-09-08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山东省环保局:你局《关于界定含氧化铜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请示》(鲁环函(2006)26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界定含氧化铜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08 生效日期: 2006-09-08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山东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界定含氧化铜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请示》(鲁环函(2006)26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该企业含水量65%的氧化铜污泥的产生过程,可以认定该氧化铜污泥属于固体废物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是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鉴于该氧化铜污泥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请你局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对其进行鉴定。如果具有危险特性,则属于危险废物。 二○○六年九月八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