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发布环境侵权司法解释
导读:
2015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5年6月3日起施行。下文是相关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解释》是2015年1月1日新环境保护法生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后,相继颁布的第二个审理环境责任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解释》不仅适用于环境私益诉讼,而且适用于环境公益诉讼,规定了两类诉讼共同适用的一般法律规则。《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积极落实中央“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为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解释》共十九条,主要从八个方面对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解释。
一是明确《解释》的适用范围,既包括环境私益诉讼案件,也适用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既适用于污染环境案件,又适用于破坏生态案件;
二是明确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归责原则和减免事由;
三是明确了数人分别或者共同排污时,污染者对内对外的责任承担方式;
四是明确了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和污染者的诉讼地位和责任承担;
五是明确了被侵权人和污染者之间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六是明确了环境污染案件中有关鉴定意见、检验检测或者监测报告以及专家辅助人的意见等有关证据的适用;
七是明确了环境污染案件中有关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八是明确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侵权的承担责任的方式。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解释》,旨在统一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解决司法实践中环境污染责任归责原则、责任构成以及数人侵权责任划分等法律适用不统一等疑难问题,指导全国法院正确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切实保护受害人的民事权益,用严格的司法程序保护好我国生态环境和美丽家园。
(原标题:最高法院发布环境侵权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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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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