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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0 10:42:43 人浏览

导读:

南昌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7-12-28生效日期:1997-12-28发布部门:南昌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1995年9月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修正)全文选13(一)损坏垃圾收集容器、垃圾转运站等设施的,除责
南昌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28 生效日期: 1997-12-28 发布部门: 南昌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1995年9月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发布施行 根据1997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修正) 全文选13
(一)损坏垃圾收集容器、垃圾转运站等设施的,除责令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外,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但对个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
(二)乱扔乱倒生活垃圾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处以5至25元的罚款;
(三)将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或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弃置在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转运站内的,处以10元至50元罚款;
(四)不按照规定时间收集、清运垃圾的,处以50元罚款;
(五)垃圾清运车辆不密闭或不加盖网罩的,处以50元罚款。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居民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以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部门)负责本市市区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容部门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市容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规划,会同区人民政府和市规划、计划、环保、卫生等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容部门应当会同区人民政府和市规划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垃圾转运站等设施。单位内部上述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由单位负责,市容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垃圾收集容器、垃圾转运站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外观与周围环境应当协调。未经市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搬动、拆除、封闭和损坏。


第七条 新建七层以上建筑物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通道或垃圾贮存设施,并修建清运车辆通道。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对居民生活垃圾实行袋装收集,并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投放垃圾,严禁乱扔乱倒。


第九条 单位处理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先向市容部门申报,按照指定的地点处理。无力运输、处理的,可以委托市容部门指定的专业单位运输、处理。


第十条 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和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不得弃置在垃圾收集容器、垃圾转运站内,应当运至市容部门指定的地点或委托市容部门指定的专业单位清运。


第十一条 含有放射性、病源体及各种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应当由产生单位单独收集,并作无害化处理,在市容、环保部门指定的地点处置,严禁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由产生单位或市容部门指定的专业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间收集、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第十三条 垃圾清运车辆应当做到密闭化并保持车身完好、整洁;暂时不具备密闭条件的,运输时要加盖网罩,不得沿途扬、撒、遗漏。


第十四条 市容部门指定的专业单位对委托其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可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垃圾清运费。


第十五条 市容部门对在垃圾收集、清运和处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部门给予处罚: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含有放射性、病源体及各种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市容部门的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市容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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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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