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环境法 > 环境法律法规 > 环境地方性法规 >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防雷减灾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防雷减灾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0 09:13:39 人浏览

导读: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防雷减灾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1-02-28生效日期:2001-02-28发布部门: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昆政办〔200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防雷减灾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28 生效日期: 2001-02-28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昆政办〔200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
  省政府办公厅于去年8月22日下发的《关于加强防雷减灾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0〕165号,以下简称《通知》)是为了认真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对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范全省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文件。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结合昆明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地方气象事业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按《通知》要求提高对防雷减灾工作的认识,克服麻痹侥幸思想,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防雷工作方针,把工作落到实处。
  二、市、县两级气象部门是我市防雷减灾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通知》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成立防雷减灾办公室、防雷设施检测所(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机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报当地机构编委会批准,适当配备地方气象事业人员编制,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防雷设施的建设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三、各级防雷减灾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实行审核制度和竣工验收制度。未经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防雷减灾机构把防雷设计审核列入报建项目,把防雷设施验收合格记录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必备文件之一,未取得当地防雷减灾机构发给的验收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四、建(构)筑物防雷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设计和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证设计、无证施工或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新建防雷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防雷设施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五、各级防雷减灾机构对建(构)筑物防雷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检测时间为每年一次。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设施,每半年检测一次。检测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不合格的,应及时整改。
  六、县以上防雷减灾机构归当地气象主管部门领导,并为当地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劳动、消防等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协同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把防雷设施是否合格作为安全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七、防雷设施的使用单位要做好防雷设施的维护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维修或报当地防雷减灾机构处理。
  八、各级防雷减灾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调查和雷击事故鉴定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建立相应的雷电灾害调查制度,并把当年雷电灾害情况及时报当地防雷减灾机构汇总后,逐级上报市人民政府。
  九、凡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由当地气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造成事故的,追究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