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依《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其
⑴当事人主体:居间合同应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详细名称或姓名、住所。 ⑵居间合同的标的:主要指委托人和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委托的居间事项 ⑶期限:是指居间合同履行期限,
在居间合同中只有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达到目的,委托人才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居间人的活动能否达到目的,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能否促成,有着不确定性,不是完全可由居间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情况向委托人如实报告。这是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承担的主要义务,居间人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这项义务。 在报告居间中,对于关于订约的有关事项
忠实义务是指居间人就自己所为的居间活动,都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居间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居间人必须实事求是地就自己所实际掌握的信息,如实地向委托人提供最方便、
在实践中,居间人还常负担隐名和保密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居间人就产生了为委托人隐名的义务。这种居
居间人的报酬支付 委托人支付报酬是以居间人已为委托人提供了订约机会或经介绍完成了居间活动,并促成了合同的成立为前提条件。 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几个问题: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的基础是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的发生有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委
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异同点 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与商品经济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早在罗马法对行纪就作了规定,当时行纪只是委托的一种,随着信托业的发展,产生了独立从
居间行为是指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即是为投资者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人或组织,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起媒介
居间人和经纪人 居间人和经纪人都处于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中介人地位,其共同点具体表现在:首先,经纪人从事的是代客买卖的行为,居间人为委托人寻觅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
居间合同违约金条款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有这样一起居间销售合同的当事人,约定委托人不得隐瞒成交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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