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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还有门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06 05:31:47 人浏览

导读:

欲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还有很多门槛到2007年底,在国家发改委和各省市发改委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有192家,这些企业全部是公司型的,最近我们也接到了几个有限合伙型的创业投资企业来申请备案,国家发改委一位官员日前透露。业内人士称,今年以来,国内私募股权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还有门槛

“到2007年底,在国家发改委和各省市发改委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有192家,这些企业全部是公司型的,最近我们也接到了几个有限合伙型的创业投资企业来申请备案”,国家发改委一位官员日前透露。

  业内人士称,今年以来,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中,已经开始尝试按照有限合伙的方式进行设立。目前,已有几只基金筹集成功。但在设立过程中,尽管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为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和运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相关配套政策还未明确,导致落实到具体操作层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激发GP热情

  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生效被视为2007年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的一件制度性变革,这项法律正式明确了有限合伙的法律实体地位,为PE采取有限合伙形式提供了法律依据。

  ChinaVenture研究员表示,有限合伙的法律组织形式,适应风险投资基金对治理结构的要求。此前,由于有限合伙形式在原有《合伙企业法》缺位,国内的风险投资基金主要是通过在开曼群岛、英属维京群岛、百慕大等离岸中心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普通合伙人(GP)的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负责基金投资和管理,需要承担小部分出资;作为有限合伙人(LP)的投资者承诺和认缴绝大部分基金出资,但是不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目前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指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此项规定明确了有限合伙的法律组织形式,从而适应国内风险投资基金对治理结构的要求。

  当然,合伙企业法的出台,还使困扰合伙人的双重纳税问题得到了相应的解决。原有的《合伙企业法》没有规定合伙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而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规定明确合伙企业不作为独立的所得税纳税主体,应由合伙人完成收益分配后分别缴纳相关所得税。

  另外,这一法律的出台还使得PE在收益分配中可以更灵活,从而激励风险投资管理人。分析人士称,有限合伙企业收益分配的灵活性决定了可以根据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收益,在合伙人之间的协议中约定收益分配方式,如基金超额收益提成、执行合伙事务的报酬等,从而对基金管理人起到良好的激励作用。

  “新合伙企业法的贡献还体现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募集和退出可操作性增强上”,业内人士称,在新合伙企业法框架下,一方面,合伙人可以通过承诺和分期认缴基金出资完成风险投资基金的资金募集;另一方面合伙人可以直接将风险投资基金权益账户中资金退出,这种操作性良好的资金募集和退出的运作方式能够有效提高风险投资基金的运营效率。

  政策细节待解

  在有限合伙种种的优势下,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方式开始悄然发生变化,不断有新的有限合伙制基金诞生,但是,在这些基金设立和经营中,又出现了很多尚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虽然针对新修订《合伙企业法》正式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下发了《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但部分地方工商部门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登记管理的条件附加地方规定。目前全国范围没有形成统一的工商注册程序方法,一些实际操作问题有待明确。

  其次,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此规定避免对按照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风险投资基金进行重复征税,但在具体操作的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有关有限合伙企业个人纳税申报等具体操作流程的规定。

与此同时,由于目前国家出台的对私募基金,特别是其中的创业投资基金的优惠措施,都是基于公司制下设计的,其中,对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又最为直接和明显,但是,这些优惠对非法人的合伙制基金如何执行,尚需进一步解释。

  比如说,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纳税时机问题也需要考虑。业内人士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是有期限的,比如说,一个7年的基金,可能在对项目投资了3、4年之后才通过退出获得收益,那么,税收需不需要在各年分摊、如何纳税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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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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