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合伙债务的规定是怎样的
导读:
合伙债务是合伙人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对资金的需要,和合伙业务的发展,一合伙人的名义进行的贷款,或者欠款,我国民法规定所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带大家看看法律对合伙债务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什么是合伙债务
合伙债务,是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依据《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二、法律对合伙债务的规定
(一)一般原则
1、合伙债务属于合伙的消极财产,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共有财产对于合伙债务亦发生效力。
2、合伙债务是合伙对他人所负的债务。合伙债务产生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债务的原因是合伙人对第三人的合同行为或侵权行为,以及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发生债务的原因。对于合伙债务,承担债务的主体是合伙,履行债务的担保或承担债务的财产范围是合伙财产和每个合伙人的个人财产。
3、合伙债务与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完全不同。合伙人个人债务,是合伙人个人对他人所欠的债务,合伙人与债权人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与合伙事务和合伙团体毫无关系,因此应当由合伙人个人承担清偿责任。在前文关于合伙共同财产保全效力的规则中,第2、4、5项就是对于合伙人个人债务清偿的限制。
(二)不同立法例
关于合伙债务的清偿,有三种不同的立法例:
1、无限连带责任
德国法、瑞士法认为合伙为共同共有的团体,合伙债务为合伙人的共同债务,属于合伙团体承担。各合伙人除负共同债务外,并连带地负与合伙债务同一内容的个人债务,即合伙人除以合伙财产为一般担保负有限责任外,并负以自己的财产为担保的无限责任。
2、分担无限责任
《日本民法》规定,各合伙人就合伙债务,仅就其分担部分负清偿的无限责任,原则上依分担损失的成数定之。这是日本法规定合伙共有财产为按份共有的缘故,既然是按份共有,合伙人当然不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连合分担无限责任
在民国民法颁布之前,大理院判例唯认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有按股份分担之意,如合伙人中有无力清偿者,应由其他合伙人按股份分担偿还,即连合分担。
(三)清偿合伙债务的规则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形式,是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债务的清偿具体规则是:首先,合伙债务由合伙财产承担;其次,合伙财产清偿不足,各合伙人以自己的全部个人财产,连带承担,个人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承担;再次,各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股份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当合伙人应当以自己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时,又负有个人债务应当清偿的,应当以合伙的债权优先还是以个人的债权优先?有的认为应当合伙债务优先清偿,有的认为个人债务优先清偿,有的认为同等清偿。合伙或者合伙人负担债务的这两种债权,具有同等的效力。能够清偿的,分别清偿;不足清偿的,按比例清偿。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法律对合伙债务的规定是怎样的全部内容,可见我国法律对合伙债务的规定,是基于合伙性质的经营企业就是一个整体,对收益有按比例分配的原则,对合伙债务有比例清偿的原则。
(责任编辑:陈墨宸)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合伙工程款一方不给的处理如下:1、双方进行协商;2、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支付令,由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督促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3、支付令发出后债务人有异
合伙工程款一方不给双方可以先行协商,催告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协商不成的可以与对方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该工程折价款受偿,或者收集相关证据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
合伙工程款一方不给可以发出催告,合理期限内未支付的,当事人可与对方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该工程折价款受偿,或者收集相关证据起诉到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就
一个公司仅可以有一个法人,且仅能有一位法定代表人,通常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同时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