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生意红火了也不能强制他人退伙
导读:
近日,沾化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普通合伙纠纷案件,但案件令人发思。
2002年3月,张某与王氏两兄弟共同投资12万元,开办了一家面粉厂。合伙初期,三人同心协力,生意做得红红火火。后来,王氏兄弟见利润非常可观,就想将张某挤退出去。去年8月10日,王氏兄弟给张某发了一份通知,以其不擅经营为由将张某除名,理由是少数服从多数。张某于8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50条的规定,合伙人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强制其退伙:(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理由。而本案中,王氏兄弟以张某不擅经营为由强制其退伙,显然不符合以上条款之法律规定。本条同时规定,“被除名人如果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则可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张某是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法院遂确认该除名决议无效,保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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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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