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以要求已经退伙合伙人承担合伙期间的债务吗
导读:
[案例]
原告:丁某,男。
被告:甲某,男。
被告:乙某,男。
被告:丙某,男。
被告甲、乙、丙三人合伙于1999年3月创办某食品厂,各出资16万元,2000年3月,三人决定向原告丁某借款9万元,期限二年,利息5%,到期一次偿还,签订了借款协议。2000年9月甲某退伙另图发展,收回了自己的全部合伙投资及应得的利润。2002年3月原告丁某三被告追讨2000年3月的欠款9万元及二年的利息,被告甲某以自己早已退伙为由拒绝归还,经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丁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按协议归还欠款及利息。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查明,1999年3月,甲、乙、丙自愿合伙创办食品厂,各出资16万元,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有合伙协议为证。2000年9月甲退伙,抽回全部合伙投资及收益分配2万元,未对债务承担进行分割。2000年3月,三人共同决定向债权人丁借款9万元,两年期利息5%,到期一次偿还,有借款协议为证。人民法院判判决如下:原告甲、乙、丙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向被告丁某借款9万元及利息,三人互负连带责任。
[评析]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共负盈亏, 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带责任。所谓无限连带责任,系指无限责任企业的投资人除承担企业债务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额外,还需对企业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承担的连带性义务,即当该投资人无力偿还其名下的债务份额时,自己有义务代其偿还债务份额。
合伙人退伙以后,仍然要对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债务的,退 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伙人已经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但是合伙人对其退伙以后发生的债务就不再承担责任。
因此,债权人能否向要求已经退伙的合伙人承担债务,关键是看债务发生的时间是不是在该合伙人合伙期间,如果是发生在退伙前就可以,如果是发生在退伙后就不可以。
本案中,债权人向甲、乙、丙追讨的债务是甲、乙、丙三人合伙期间共同决定向丁某借的,可以确定该债务是三人合伙时的共同债务,甲依法应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虽然甲已经退伙,但甲仍然要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法院判决甲同乙、丙互负连带责任正确,丁某可以要求甲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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