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合伙企业法解读第31条
导读:
第三十一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解读:该条旧法为31条的规定。但是进行了变更。增加了(二)的规定。并且取消了一条“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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