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合伙买别墅引发财务纠纷
导读:
合伙买别墅的朋友在交完购房款后协议“散伙”,却因一笔55.88万元的费用产生纠纷,双方由此走上法庭。昨天上午,此案在西城法院开庭。
62岁的冯先生起诉称,2006年初,他与朋友魏女士在通州合伙购买了一处独栋别墅,双方约定购房款由魏女士支付,税金和国家规定的购房费用由冯先生支付。同年8月,魏女士表示不再与他合作买房,放弃她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对此,冯先生表示认可,但因不懂缴纳税金等手续,他要求魏女士帮忙办理购房和缴纳税金等手续。随后,冯先生将近200万元的款项汇给魏女士,其中购房款是139万元,另外55.88万元作为税款及其他购房费用。冯先生称,魏女士交了房款后,一直没有缴纳税金等费用,房屋产权证至今办不下来。他多次找魏女士要求归还55.88万元未果。他遂将魏女士告到法院,诉请对方归还55.88万元。
昨天,在庭审中,魏女士的代理人说,签完买房合同后,魏女士先行垫付了全部购房款139万。“因当年房价攀升很快,冯先生想独占该房。冯先生提出多给魏女士55.88万元,作为房屋升值对她的补偿,魏女士就同意了”。他称,冯先生所汇的近200万元是还魏女士垫付的房款和对她的补偿。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原告伍XX(又名伍XX),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个体工商户,住XXXX。原告周X,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
审判长、审判员:我受当事人的委托,并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作为本案被告岳相权的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各项诉讼活动,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原告诉求被告
核心内容:法律规定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该子女的权利。行使探望权有利于维系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更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引发探望权纠纷的原因主要有对
合伙工程款一方不给的处理如下:1、双方进行协商;2、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支付令,由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督促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3、支付令发出后债务人有异
合伙工程款一方不给双方可以先行协商,催告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协商不成的可以与对方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该工程折价款受偿,或者收集相关证据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
合伙工程款一方不给可以发出催告,合理期限内未支付的,当事人可与对方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该工程折价款受偿,或者收集相关证据起诉到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就
一个公司仅可以有一个法人,且仅能有一位法定代表人,通常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同时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