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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诉江某合伙协议纠纷案判决书分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06 14:22:04 人浏览

导读:

一:案情分析:1、原告:沈某被告:江某孙某案情:2003年10月,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合作协议》一份:约定共同成立合伙制幼儿园,并约定了出资比例:沈某14万、江某10.5万、孙某13万,后被告江某按照协议出资完成,孙某未按照协议实际足额出资,实际出资4

  一:案情分析:

  1、原告:沈某 被告:江某 孙某

  案情:2003年10月,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合作协议》一份:约定共同成立合伙制幼儿园,并约定了出资比例:沈某14万、江某10.5万、孙某13万,后被告江某按照协议出资完成,孙某未按照协议实际足额出资,实际出资4万,其未出资9万部分由原告沈某代为出资,沈某实际出资达到了23万元,04年10月孙某出具一份《证明》证明了原告实际出资23万元的事实。05年3月原告与两被告协商一致,退出合伙企业,被告江某出具了《还款协议书》孙某以证明人身份签字,协议约定两被告支付原告投资本金、利润、利息、借款共计472,000元,被告承诺于2005年4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分期归还。期间被告曾还款126000元,之后再无还款,07年5月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还款472000元,经过相应的程序后,08年9月再次开庭审理,但被告称,原告实际出资14万,并非23万,已经还款126000元,即使还款也只应还款14000元,04年曾还款给原告5000元并出具原告收据,也应计算在内。且08年6月合伙企业已经注销。不予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孙某经传票传唤和公告送达未出庭应诉。争议焦点:(1)出资款应由谁承担返还责任?(2)应返还的具体金额?

  法院查明:03年合伙企业合法成立,原告沈某实际出资23万,05年3月原告与二被告协商一致退出合作,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还款协议书》约定二被告还款472000元的事项。期间被告曾还款126000元的事实。法院另查明:合伙企业08年6月注销,且04年原告出具的5000元收据属于签订《还款协议》之前还款,不能算作对《还款协议》所列事项的还款。

  二:判决依据:

  被告孙某经传票传唤和公告送达未出庭应诉,缺席判决

  法律依据:,依据《民诉法》84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130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院判决(1)被告江某返还原告投资款250504元及从2006年1月1日起的同期银行利息。(2)被告孙某返还原告投资款95496元及从2006年1月1日起的同期银行利息。

  事实依据:原告被告双方所提供的合伙企业合法成立的证据,证明合伙企业合法成立,2003年10月,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合作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合伙事项如出资比例盈余分配等等,04年10月被告孙某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的实际出资金额为23万元,05年3月三方当事人协商一直退出合伙企业,并由二被告出具的《还款协议书》所约定的还款事宜。08年6月合伙企业被注销的事宜。

  法律依据:《合同法》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纠纷成因

  原告(1)从原告方来沈某来讲,在自己实际出资额发生改变时,没有及时要求修改合伙合同。这就为之后发生纠纷,就出资额这一事项埋下纠纷基础。(2)就与被告签订还款协议书事宜,没有要求被告提供担保。(3)原告在为被告出具126000元款项收据也未注明清楚,此属于什么款项,(4)另外原告在自身权利保护,也就时单位对个人时,做的不到位造成了自己经济利益的损失。

  被告:就合同履行过程中,或者某一事项的具体施行过程中,如有具体事项变更的,没有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原合同。(2)就对原告方的还款,没有要求原告出具清楚明确的收据。(3)被告江某称出具还款协议如过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愿,自己没有拒绝。或者请求帮助留下证据。

  四:防范措施

  从原告方来讲,(1)在成立合伙企业出资时,自己的出资额,已经发生了实际变更,应该要求二被告,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或者修改原合同,这样的在发生纠纷时,可以提供直接证据,予以支持其出资额为23万的请求。(2)在原告退伙时,原告与被告已经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在签订此书的前,建议原告应及时对合伙企业的资产做出调查,并对二被告二人的个人资产调查清楚,以便确认二被告的还款能力。

  如发现二被告无能还款,或者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二被告提供担保。(3)在原告当时所处的已经退伙但还是合伙企业员工的情况来看,建议原告在签收任何款项的时候都应该谨慎,防范可能发生纠纷。(4)如提出诉求,应当提出证据给予支持,如本案中,原告称自己月工资数额,和单位坚持数额不同。被告对于自身利益,应当注意维护,如退伙后称为合伙企业员工,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以确认其工资待遇等等。

  从被告方来讲:(1)如合同事项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应及时更改合同。(2)就是在被告江某称自己在签订《还款协议书》时是受原告和被告孙某逼迫,自己应当留下证据,或者极力搜寻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说法,如果在这方面能证明的情况下,合同可以认定无效,从而为自己争取在诉讼中的有利地位。(3)在原告退伙但仍在合伙企业工作的情况下,应当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以便在之后是还款还是工资的争议中,提供有利证据。(4)被告在之后还款过程中,应当要求原告出具,详细清楚的收据。如什么事后收到的什么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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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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