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中的有关法律规定
导读:
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个人合伙要以起字号,依法经核法登记,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但清偿责任。合伙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以上是我国《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的具体法律规定。
但在合伙中应注意,一是应当签订书面协议,二是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否则产生合伙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不便处理。具备以上两条是合伙经营的合法依据,也是国家所承认的合伙条件。另外,合伙人不提供资金、实物,出技术的,也可承认是合伙人,但合伙经营一旦亏损,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假使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但合伙人互相串通逃避合伙债务的,除令其承担清偿责任外,还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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