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合伙 > 合伙常识 > 合伙协议应当记载的内容

合伙协议应当记载的内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06 01:59:04 人浏览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