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民委员会是否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单位成员等问题的答复
导读: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村民委员会是否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单位成员等问题的请示》(黑工商办函(2008)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因此,村民委员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能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单位成员。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请示中提到,你省农垦系统职工都是城镇户口,垦区未实行土地承包经营,不符合以上规定,所以不能以农民身份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合伙企业法》规定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其目的在于防止参加合伙的公益性组织可能面临承担连带责任风险。村民委员会作为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二00八年六月六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名称住所申请注销登记原因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2.成员大会决定解散。□3.因
【问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何增值税优惠?【解答】只要该专业合作社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和登记的,而且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
【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地税部门登记后,需要缴纳哪些税种?【解答】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地税部门涉及的主要税种为: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及企业所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以下税收政策:1.对
合伙工程款一方不给的处理如下:1、双方进行协商;2、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支付令,由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督促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3、支付令发出后债务人有异
合伙工程款一方不给双方可以先行协商,催告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协商不成的可以与对方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该工程折价款受偿,或者收集相关证据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
合伙工程款一方不给可以发出催告,合理期限内未支付的,当事人可与对方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该工程折价款受偿,或者收集相关证据起诉到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就
一个公司仅可以有一个法人,且仅能有一位法定代表人,通常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同时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