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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租赁经营暂行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05 18:54:21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企业租赁经营,增强小型企业的活力,促进我市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结合我市租赁经营的实践,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本规定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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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租赁经营,增强小型企业的活力,促进我市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结合我市租赁经营的实践,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租赁经营,是指在不改变企业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国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企业有偿地让渡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国家交付租金,并依照合同规定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的方式。

第四条 企业实行租赁经营,必须兼顾国家、企业、职工和承租经营者的利益。

第五条 出租方和承租方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的监督。


第二章 出租方与承租方


第六条 市政府委托企业的主管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企业出租权。

第七条 按照本规定承租经营企业的为承租方。承租方可采取下列形式承租企业:
  (一)个人承租经营企业,简称为个人承租;
  (二)几个人合伙承租经营企业,简称为合伙承租;
  (三)本企业全体职工承租经营企业,简称为全员承租;
  (四)一个企业承租经营另一个企业,简称为企业承租;
  (五)经出租方与承租方协商同意,政府允许的其他租赁经营方式。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合伙承租,允许企业党政工主要领导成员参加。

第八条 租赁形式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确定。凡经营稳定、效益较好的企业,可实行合伙承租或全员承租;凡经营不稳定、微利亏损的企业,可实行个人承租或企业承租。

第九条 租赁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三年。承租方不得将企业转租。

第十条 承租经营者是指承租经营企业的个人,或合伙承租、全员承租推选的厂长,或承租企业派出的厂长。承租经营者是企业租赁期间的法定代表人,行使厂长(经理)职权,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
  承租经营者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厂长(经理)条件。

第十一条 承租方必须提供下列担保:
  (一)个人承租,承租资产在十万元(含本数)以下的企业,个人风险抵押金不得少于三千元;承租资产在十万至二十万元(含本数)的企业,个人风险抵押金不得少于四千元;承租资产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企业,个人风险抵押金不得少于五千元。
  个人承租必须有两位担保人,每位担保人的风险抵押金不得少于一千元。
  (二)合伙承租,承租资产在十万元(含本数)以下的企业,每人风险抵押金不得少于二千元;承租资产在十万至二十万元(含本数)的企业,每人风险抵押金不得少于三千元;承租资产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企业,每人风险抵押金不得少于四千元。
  法人代表交纳的风险抵押金,须高于合伙承租其他成员的20%。
  (三)全员承租,承租方交纳的风险抵押金须大于租赁期内相应年度应向国家交付的租金,并量化到个人。其方法可以是: [page]
  1.职务序列法:即根据各承租成员的职务确定相应的风险抵押金。
  2.责任系数法:即以综合责任最低的承租成员责任系数为1,计算出各承租成员的责任系数,然后确定风险抵押金基数及个人应交的风险抵押金。


风险抵押金基数=风险抵押金总额


--------


全员责任系数总和

  个人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基数×本人责任系数
  企业法人代表的风险抵押金,应高于职工平均风险抵押金的一倍以上。
  (四)企业承租,承租企业须以不低于租金数额的自有资金作为风险抵押金。法人代表还须交纳个人风险抵押金。工业企业法人代表个人风险抵押金不得少于二千元,商服企业法人代表个人风险抵押金不得少于一千元。

第十二条 承租方和担保人交纳的风险抵押金须为现金,不得以物品核价抵押。风险抵押金应一次性交纳。承租者一次交足风险抵押金有困难的,出租方可依据企业经营状况和承租方的情况,采用取保分期交纳办法办理。
  风险抵押金由出租方验收专户存入银行,除商得出租方同意可作为企业流动资金使用外,严禁挪作作用或中途提出。
  承租方和担保人的风险抵押金,在完成当年经营目标时,可按个人一年储蓄利率计息,增加个人风险抵押金数额。租赁期满,经审计确认完成经营目标的,由出租方退还承租方和担保人。


第三章 承租人的确定


第十三条 企业出租前必须由出租方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清查债权债务和资产评估(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根据企业和行业资金利润率确定标底。

第十四条 出租方可以通过招标确定承租方,也可以通过选聘办法确定承租方,严禁“人情出租”。如不按本规定出租企业的,要追究出租方有关人员的责任,取消相关人员投标或应聘资格。

第十五条 通过招标确定承租方的程序为:
  (一)公布招标通告。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能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具有相当中等专业以上文化水平,具有一定经营管理能力的,均可投标。
  (二)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经出租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者,允许到出租企业调查,编写投标书和经营管理企业方案。
  (三)公开答辩考评。由出租方和职工代表及聘请的专家组成考评委员会,通过答辩,对投标者提出的经营管理方案及其业绩、思想品德,进行考评、考核,择优确定承租方。
  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本企业内或本行业内的投标者。

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参加投标竞争,其所在单位应当允许中标者到所承租企业任职,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或设置障碍。调转中的问题,由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解决;解决不了的,由市人才流动仲裁部门裁决。

第十七条 中标或应聘后,出租方与承租方必须订立租赁经营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并办理法人代表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租赁经营合同签订后,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陪同承租经营者到所承租的企业召开职工大会,宣读租赁经营合同,承租经营者正式就职。

第十九条 租赁期满,出租方同意承租方继续承租的,必须重新订立租赁经营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page]
  出租方与承租方是否继续租赁关系,应在租赁期满前六个月明确。


第四章 租赁经营合同


第二十条 租赁双方须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租赁经营合同。租赁经营合同依照本规定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一条 租赁经营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租赁期内经营总目标及年度经营目标。可划分为考核指标和考查指标。考核指标应包括:实现利润、资产增值、新产品开发和产品质量;考查指标应包括:产品适销率、资金利税率、设备完好率、基础工作管理等。不同行业的企业,可根据各自特点,适当增加、调整考核或考查指标的内容。
  (二)生效条件和有效期限。
  (三)租金数额、交付方式及期限。
  (四)承租方的收益及企业各项基金的分配比例。
  (五)企业出租前债权债务及遗留问题的处理。
  (六)租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七)担保的形式和要求。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及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
  (九)违约责任。
  (十)租赁期满后审计、资产返还和验收。
  (十一)租赁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二条 租赁双方均不得单方面擅自变更、解除租赁经营合同。任何一方擅自违反租赁经营合同,须按国家经济合同法规定承担经济责任。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三条 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和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合同条款不能履行时,经出租与承租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可修改合同,但修改意见、条款须送有关部门备案。修改后的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租赁双方均可按法定程序提出终止或解除合同,并追究造成经济损失责任方的赔偿责任:
  (一)企业经营管理不善,连续六个月完不成主管部门核准的月份指标的;
  (二)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由于本规定第 二十三条原因,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第二十五条 要求变更或终止合同的一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未达成书面协议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接到变更或解除合同书面通知的一方必须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半月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即视为默认。

第二十六条 租赁经营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了的,可根据合同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对仲裁不服的一方,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仲裁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仲裁机关作出的决定,即为终局裁决。逾期未申请复议,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即为终局裁决。
  租赁经营合同任何一方,可根据合同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 出租方的权利:
  (一)监督承租方遵守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完成国家下达的计划;
  (二)监督租赁企业财产不受损害;
  (三)收取承租方按照合同规定交付的租金。

第二十八条 出租方的义务:
  (一)按照合同规定保障承租方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租赁前享有的各种优惠待遇; [page]
  (二)为租赁企业的生产发展提供必要的服务;
  (三)履行租赁经营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根据承租方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

第二十九条 承租方的权利:
  (一)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规定的企业权利;
  (二)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给予的有关优惠政策,在贷款、供货渠道、评选先进企业等待遇上,与其他企业一视同仁;
  (三)承租经营者享有厂长(经理)权利,对企业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在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有权任免厂级行政副职;在征得企业党组织意见后,有权任免企业中层行政干部;有权决定企业非生产人员编制和机构设置;有权依据市场需求和行业规划、政策,调整企业的经营方向,实行多种经营;有权确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企业内部工资形式和奖金分配办法。

第三十条 承租方的义务:
  (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规定的企业应尽的义务;
  (二)履行地方政府及合同规定的义务,主动接受政府的监督;
  (三)承租经营者须依法经营,自觉维护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
  (四)维护企业资产,保证设备完好,办理企业财产保险;
  (五)按合同规定交付租金并承担有限负亏责任。


第六章 租金


第三十一条 核定租金要兼顾国家、企业、职工、承租经营者各方利益,在保证国家增收、企业多留、职工收入逐步增长的前提下,依据企业固定资产、自有流动资金、经营状况、地理环境和市场动态等多种因素确定。

第三十二条 租金主要有如下三种形式:
  (一)用企业上邀的利润作为租金。以租赁双方商定的上缴利润基数作租金,超租金上缴部分,企业同财政“五·五”分成。企业缴纳所得税超租金部分,由财政部门每季按7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年终结算,多退少补。国家应得而让给企业部分,全部作为企业发展基金。
  (二)用企业留利作为租金。可分两种形式:
  1.浮动租金。在租赁合同规定各年度基数利润和基数租金的基础上,依据租赁年度的实际利润和合同规定的上浮比例计算租金。一般企业应采用浮动租金。
  2.固定租金。由租赁合同规定的不依利润指标增减而上下浮动的租金。小型商服企业或微利亏损的工业企业可采用固定租金。
  (三)用企业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占用费作为租金。这种形式只适用于小型商服企业。该项租金可在税前列支,主管部门按规定从租金中提取行业发展统筹金后,全部返给企业,作为扩大经营,发展生产的专项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承租收入


第三十三条 自租赁经营合同生效之日起,承租人(包括合伙承租的成员、全员承租的全体职工)停发工资、奖金,预支生活费。个人、合伙、企业承租按照本规定第 三十四条、 三十五条和三十六条,全员承租按照第三十五条 三十九条和四十条的规定,年末兑现实际收入。
  承租人的原工资和租赁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应调整的工资计入档案,作为承租期满后恢复工资的依据。承租人预支的生活费(标准工资加奖金和税前列支的补贴),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依照合同分得的收入系劳动所得,受国家法律保护。承租经营者当年取得的个人收入,一般不得超过企业职工人均收入的三倍,最高不能超过职工人均收入的五倍,对有突出贡献的承租经营者,政府予以特殊嘉奖。 [page]
  合伙承租的其他成员收入,不得高于法人代表收入的80%。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收入超出预支生活费部分计入企业工资奖金总额,暂不计征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
  承租人全年取得的收入,按月平均超过个人收入调节税起征点部分,照章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收入未支取部分,作为企业风险保证金留存,不计利息,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三十七条 承租经营者依照租赁经营合同或担保协议,由企业直接支付给担保人的风险报酬,从企业风险金中支取,由获得者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承租经营者从个人所得收入中支付给担保人的风险报酬,须按收入金额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担保人不再纳税。

第三十八条 风险保证金要专户存入银行,可用于企业流动资金。未经出租方同意,个人不得支取,不得挪作他用。
  租赁期满,经出租方审计认定达到合同规定经营目标的,可从风险保证金中支付给承租人相当于个人风险抵押金五倍以内的风险报酬。风险报酬应并入承租期各年度收入,分别计算补缴各年度个人收入调节税。风险保证金的剩余部分,并入企业生产发展基金。

第三十九条 未实行工效挂钩的全员承租企业,按照合同交足租金后的留利,以“四·三·一·二”比例,划分为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风险酬金;实行工效挂钩的全员承担企业,税后留利按“五·三·二”比例,划分为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风险酬金。

第四十条 风险酬金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按下述规定兑现:
  (一)完成但没超过基数利润时,风险抵押金只计息,不付风险酬金。其利息可按银行同期个人储蓄利率计入成本。
  (二)超额完成基数利润时,风险抵押金可计息并付酬金,计提办法为:
  个人风险酬金=个人风险抵押金×风险报酬率

风险酬金
风险报酬率=-------
风险抵押金总额



  个人应得息酬=(个人风险抵押金×同期个人储蓄利率)+(个人风险抵押金×风险报酬率)
  (三)风险酬金不属工资性收入,不计征奖金税或工资调节税。个人分得的风险酬金同个人工资、奖金收入,累计超过个人收入调节税起征点的,要依法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四)全员租赁企业法人代表的个人收入,不得超过职工平均收入的三倍。

第四十一条 租赁企业经出租方审计认定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标,完不成年度基数租金时,承租方须以风险保证金和个人的风险抵押金抵补;风险保证金和风险抵押金不足以抵补时,以保人的风险抵押金抵补。
  保人以其风险抵押金抵补后,有权向承租方追偿。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大中型国营企业划小核算单位形成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可依照本规定实行厂内公开招标租赁。工商部门准予登记注册,发放营业执照,银行予以单独立户,劳动人事部门予以分设劳动工资手册。

第四十三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租赁经营,可参照本规定执行。集体企业出租权属于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在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出租决议后,委托主管局(公司)行使出租方的有关职能。 [page]
  集体所有制企业只可选择本规定第 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租金形式。超上年利润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沈阳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沈阳市小型国营企业租赁经营试行规定》(沈政发〔1986〕30号)和《沈阳市小型国营企业租赁经营补充规定》(沈政发〔1987〕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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