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选择在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
导读: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58年11月21日的决定,于1959年1月22日设立的专门受理国内外海事争议的常设仲裁机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自成立以来的几十年里,独立公正地解决了大量的海事争议,有力地维护了中外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在国内外的航运、保险、贸易、法律等各界赢得了极高的信誉。此外,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还应国内外有关企业、公司、机构的要求,热情地提供了大量的无偿咨询服务。中国是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据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上一百多个上述公约的成员国得到承认和执行,为当事人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免除了后顾之忧。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已经与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海事仲裁委员会及有关组织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非常珍重与外国友好组织及人士的合作,并将继续努力为促进全球海事仲裁事业的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为了配合国家将上海建成国际航运中心的战略,改善上海的投资软环境,方便当事人仲裁,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于2003年1月在上海设立了分会。上海分会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组成部分之一。上海分会下设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上海分会行使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相同的职能,可以独立受理和审理案件。(上海分会性质上是海仲的“分支机构”,与北京总会同属一家仲裁机构,在仲裁庭组成、管辖权决定、回避决定等问题上由北京总会统一作出决定。但作为分支机构,又有一定的独立性,司法监督应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此外,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还在大连、天津、宁波、青岛等港口城市设有办事处,负责仲裁委员会在当地的联络与咨询业务,并协助仲裁委员会在当地安排开庭。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所取得的成绩均基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如下优势:
1. 独立公正的仲裁机构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完全排除外界干扰,依法独立公正地断案,得到当事人的高度信任。
2. 高水准的仲裁员队伍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由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从具有航运、港口、保险、法律、物流等方面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中外专家中聘任。现行2005年5月1日起实施的仲裁员名册中有187位中外知名的航运法律专家受聘担任仲裁员。
3. 当事人意思的高度自治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经仲裁委员会同意,仲裁程序可依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进行。另外,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的语言、仲裁适用的实体法,如英国法。
4. 方便、快捷、效率高
为了方便当事人仲裁,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上海设立了分会。上海分会可以独立受理案件和审理案件,极大方便了上海及其周边地区的当事人进行仲裁。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沿海城市大连、天津、宁波、广州、青岛均设有办事处,提供咨询服务,方便当事人就近参加开庭审理活动。根据《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简易程序的仲裁案件在开庭之日起30天内或组庭之日起90天内作出裁决,一般仲裁案件审限为组庭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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