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介
导读:
一. 导言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作为中国国际商会的常设仲裁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利用仲裁方式解决商事纠纷,组织仲裁案件程序管理并提供相应服务,组成仲裁庭由仲裁员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尊重合同约定、参照国际惯例,公平合理地审理案件,直至做出终局裁决。
CIETAC成立于1954年。为发展独立自主的新中国经济贸易,顺利解决对外贸易中的经济纠纷,1954年经当时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中国贸促会内设立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即现在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的涉外仲裁制度由此建立。
经过四十多个春秋的开拓进取,几代人励精图治、不懈努力,CIETAC以其独立、公正、快速、高效的仲裁工作在国内外享有广泛的声誉,与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国际商会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中心等国际著名仲裁机构齐名全球,成为全世界最重要的仲裁机构之一。
CIETAC总会设在北京,同时还在上海、深圳设有分会,在大连、长沙、重庆、成都、福州等地设有办事处,在国内形成了广泛的网络体系。
二. 受案范围及数量
在1994年国内仲裁法颁布前,所有的涉外经贸仲裁案件均由CIETAC受理,仲裁法颁布后,虽然国内地方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据当事人协议受理一些涉外案件,但98%以上的涉外案件仍然由当事人提交CIETAC审理并裁决。
应商界的要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1998年仲裁规则进一步扩大了受案范围,除继续受理涉外案件(包括港澳台案件)外,还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相互之间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其他法人、自然人及/或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以及其他外向型争议案件和国家法律、法规特别授权的案件(见注一),并正着手制定适用于受理国内案件的仲裁规则。不久的将来,CIETAC将成为既能受理涉外案件、又能受理国内案件的广大国内外当事人均乐于选择的仲裁机构。
从1990年起,CIETAC的年受案量在世界各大仲裁机构中一直名列前茅。从1993年起,受案数量已跃居世界同行首位。到2000年为止,CIETAC已经成功地受理并审结了7000多例各类案件。案件当事人遍及世界45国家和地区。仲裁裁决可在世界130多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
三. 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对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仲裁委员会实行的是仲裁员名册制度,即当事人只能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仲裁员。这样做是为了保证具有一支由高质量专业人士组成的仲裁员队伍,从而确保仲裁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和裁决。仲裁委员会的现行仲裁员名册中共有492名仲裁员,其中154位仲裁员来自香港、澳门地区和其它国家。
仲裁委员会订有仲裁员守则,用以规范仲裁员的在审理仲裁案件中的行为。该守则的主要原则性规定如下:(1)仲裁员应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公平合理、独立公正的审理案件,遵循中立仲裁员的原则;(2)候选仲裁员事先与一方当事人讨论过案件或提供过咨询意见的,不得担任该案仲裁员。仲裁员不得收受当事人的馈赠,不得与一方当事人单独会见讨论有关案件的情况或接受有关案件的材料,但在调解过程中仲裁庭决定仲裁员与一方当事人单独会见的除外;(3)仲裁员认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主动请求回避;(4)仲裁员应严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有关案件实体和程序上情况,亦不得向当事人透露仲裁庭合议的情况及个人看法;(5)仲裁员应公平独立地实施仲裁程序,给予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且在审理中不得出现倾向性。仲裁员应勤勉审慎的履行职责。
仲裁员守则是仲裁员的职业道德规范,但除非法律中有相同的规定,不作为申请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
一般来说,仲裁员在办理仲裁案件中的行为是免责的。但仲裁员如有下述行为,则须承担法律责任: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有索贿受贿、徇入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对有上述行为的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应予除名。所有仲裁员均应克尽职守,严格遵守仲裁员行为准则,独立公正地处理仲裁案件,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在简易程序案件中和普通程序当事人共同约定由一名仲裁员审理案件的情况下,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审理案件。在其他情况下,仲裁庭均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当事人有权自由地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他们认为合适的仲裁员审理案件。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
高素质的执业队伍、现代化的办公设施、科学的管理体系和既符合现代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趋势又具有自己特点的程序规则,所有这些都为案件的公平审理和裁决的公正性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而裁决的公正性已成为广大中外当事人选择CIETAC进行仲裁的关键性因素。
注:
1. 依据证委发『1994』20号文件,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指定CIETAC作为解决证券机构之间以及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场所之间因股票的发行或者交易引起的争议的仲裁机构。其他与股票发行或者交易有关的争议也可以选择CIETAC仲裁。
2.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部部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李勇先生是目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调解中心唯一一名中国域名争议仲裁员。李勇先生曾参与审理COSCO v. Cao域名争议案件,并依据ICANN发布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为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夺回"COSCO"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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