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仲裁程序
导读:
国际仲裁程序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1.仲裁员的指定:申请人之间或被申请人之间应当经过协商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如果协商不成,也可由仲裁委主任指定。
2.仲裁员的回避:在中国回避请求应在第一次开庭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回避事由发生和得知是在第一次开庭审理之后,则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之前提出。仲裁员与案件有个人厉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请求回避。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怀疑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的,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提出回避申请。异议应及时提出,否则视为弃权。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主任决定。
3.仲裁的审理:在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原则上应开庭、不公开审理,除非当事人同意或申请书面审、不公开审理。庭外和解的,当事人可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申请撤销案件。仲裁中仲裁庭应根据当事人共同同意进行调解。调解后,仲裁庭原则上应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4.法律的适用:在国际仲裁中,一般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仲裁的程序规则,但有的国际常设仲裁机构要求在其机构仲裁的案件适用自己的仲裁规则。在实体法方面,一般由当事人选择确定,如当事人未选择,则适用仲裁人认为合适的冲突规范所确定的实体法或仲裁地的冲突规范所确定的实体法,或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实体法。
5.裁决:3名仲裁员的仲裁庭,裁决依全体仲裁员或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多数意见不能形成的,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作出裁决之日即为裁决发生效力之日。在国内的一般商业仲裁中,一般实行一裁终局,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再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请求变更仲裁裁决。如有特殊情况,一方可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6.证据及财产保全:根据《仲裁法》第68条的规定,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根据《民诉法》第258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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