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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天山股份有限公司争议仲裁案的决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26 13:22:29 人浏览

导读: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人英国伦敦××(控股)有限公司与被诉人中国××进出口总公司于1982年6月2日签订的成立美国天山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诉人1985年10月23日的仲裁申请,受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人英国伦敦××(控股)有限公司与被诉人中国××进出口总公司于1982年6月2日签订的成立美国天山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诉人1985年10月23日的仲裁申请,受理了申诉人和被诉人之间的天山股份有限公司仲裁案。
  本案,由申诉人指定的仲裁员×××和被诉人指定的仲裁员×××以及两位仲裁员推选的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仲裁审阅了申诉人和被诉人双方分别提出的申诉书、答辩书和证明文件以及双方提出的补充材料,并于1986年12月10日至12日和1987年5月28日至30日在北京开庭审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口头陈述和说明。
  在1987年5月28日至30日的开庭过程中,仲裁庭表示,如果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解决本案,可以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协助。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解决。在仲裁庭的认可下,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磋商。仲裁庭委托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对双方当事人的磋商,给予了积极的协助。
  经过多次磋商,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申诉人英国伦敦××(控股)有限公司于1988年2月16日正式函请仲裁委员会终止本案仲裁程序。仲裁庭根据申诉人的请求,依照仲裁程序规则第35条的规定,决定撤销本案。
  本案仲裁费用由申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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