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涤纶拉链设备补偿贸易合同争议仲裁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26 10:10:05 人浏览

导读: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人天津西郊区××农工商联合公司与被诉人外国××贸易公司签订的CT-V-8408号“引进全套涤纶拉链设备补偿贸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及申诉人的书面申请,受理了本案,并按照仲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人天津西郊区××农工商联合公司与被诉人外国××贸易公司签订的CT-V-8408号“引进全套涤纶拉链设备补偿贸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及申诉人的书面申请,受理了本案,并按照仲裁程序规则规定,组成了以×××为首席仲裁员,以×××和×××为仲裁员的仲裁庭,进行审理。仲裁庭审阅了双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述和有关证据文件后,于1986年6月23日和1986年8月4日开庭审理,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对本案进行了调解,但没有成功。仲裁庭于1987年4月1日又开庭审理,并对双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实际调查,而且对有关的技术问题咨询了专家。仲裁庭根据事实,按照合同规定和依据法律,对本案作出了裁决。

一.案情
  1984年7月21日申诉人天津西郊区××农工商联合公司(甲方)与被诉人外国××贸易公司(乙方)以及中国××进出口公司××分公司(丙方)签订CT-V-8408号“引进全套涤纶拉链设备补偿贸易合同”。合同规定,由被诉人向申诉人提供日本、香港生产的包括拉链头、染色、织带及最后能生产出3号、5号码庄和打庄尼龙拉链成品的全套设备,设备的年产量(日开两班)应达到800-1000万码尼龙拉链,拉链的质量应基本接近日本YKK标准;全套设备包括技术培训费用总计62万美元,其中40%即25万美元由补诉人提供,其余60%即37万美元由申诉人提供,申诉人将使用被诉人提供的上述设备和另外提供的原料生产拉链,卖回给被诉人,以拉链货价与原料价的差额作为对被诉人提供设备的25万美元的补偿。
  被诉人提供了设备,申诉人支付了被诉人37万美元。设备于1984年12月2日运到工厂。被诉人派技术人员到工厂进行了几次安装调试,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申诉人按被诉人的要求增补了一部分设备,也没有达成合同规定的要求。对此,申诉人(甲方)和被诉人(乙方)以及中国××进出口公司××分公司(丙方),经过磋商达成协议,并于1985年7月19日签订了CT-V-8408号补偿贸易合同项下补充协定书,内容如下:
  (一)在安装调试设备及培训工人中,经三方实际考察发现下述问题:
  1.产品质量:织带机生产的部分成品带有一边松,一边紧及带子弯曲的现象;在缝合中有缝纫线跑偏及左右花纹不均,飞花现象等。
  2.部分零件和原辅料在试机过程中发生损坏和消耗。
  3.部分设备不合格,如压铸机电器、拉头、拉片组合机样机等有问题。其中5号开口拉链方块模具乙方承认有问题,已带回香港修理,乙方须于1985年8月30日前带回。
  (二)解决问题的办法:
  1.三方同意,由乙方技术人员将全部设备重新调试,调试完毕,能生产合格产品后,甲乙双方办理书面调试合格手续。
  2.三方同意,由甲方负责将甲方工人定员定岗定设备,乙方技术人员对工人进行培训。通过培训,乙方技术人员要教会甲方工人操作、调试设备,并能生产出合格产品。在培训中,甲方工人应遵守各项操作规程,服从乙方技术人员指导。培训完毕后,甲、乙双方办理书面培训合格手续。
  3.乙方同意无偿补齐在调试中损坏的易损件和零部件,甲、乙双方同意对调试的产品质量进行检验。三方同意甲方在生产中产品合格率为85%,最低不得低于80%。
  4.乙方同意调换压铸机电器、拉头拉片组合机、样机及本次调试中发现的其它不合格设备。上述设备应在1985年8月31日前运到天津。
  5.由乙方尽快提供拉链染色配方。
  6.以上1、2、3、4、5各项在执行中,由丙方检查督促。
  (三)最终调试培训时间,三方议定为十五天(自1985年7月20日至8月5日,遇到特殊情况顺延),逾期视情况追究有关方面责任。[page]
  1.因甲方配合或工人接受培训不力,由甲方负责。
  2.因乙方技术人员教授不善和设备方面有问题,由乙方负责。
  (四)三方同意产品质量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部颁标准。最终由乙、丙方确认封样。
  (五)由丙方监督本议定书履行,如本协议书不能如期、完全履行,视为违约,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本议定书视为CT-V-8408号合同内容的补充。
  根据上述议定书的规定,申诉人(甲方)与被诉人(乙方)于1985年7月27日至8月5日,对全套设备进行了逐机“调试验收”和“培训验收”。双方在验收表上签字盖章。表上写明:
  织带车间  织带机14台
      1至7台
      纬密齿轮44齿、41齿、60齿均磨损。
      44齿、41齿、60齿为一组,乙方负责补充七组(无偿)。
      定时皮带压轮轴弯,乙方负责补充五套(无偿)。每小时产量为33
      0-350码,按最低算每分钟5码,实测每分钟3.333码。
      织带质量:两条边松紧不同,1号机2条,2号机1条,3号机2条
      ,4号机1条,5号机3条,6号机2条。
      8至14台
      5#带织机纬密齿轮37齿、29齿、60齿均磨损,乙方负责补充
      (以37齿、29齿、60齿为一组)七组(无偿)。
      定时皮带压轮轴弯。
      每小时产量为300-350码,按最低算每分钟应为5码,实测每
      分钟3.916码。
      织带质量:两条边松紧8号机2条,9号机2条,10号机4条,1
      1号机5条,12号机2条,13号机1条,14号机1条。
      织带机在以前调试中烧毁电机1台,现在发热的电机共有8台。
      织带机运转基本正常。
      整经机1台
      运转正常。
  成型车间  成型机20台
      1至10台为三号拉链链齿成型机,运转正常,每小时125码,达
      到标准。
      11至20台为五号拉链链齿成型机,运转正常,每小时145码,
      达到标准。
      样机1台不能工作,甲方要求按补充议定书如期调换。
  缝牙车间  缝牙机15台
      1号机不能工作,甲方要求按补充议定书如期调换。2号至9号机以
      及11号至15号机运转正常,但每小时产量应为180码,而甲:
      测每分钟为75.5英寸2.097码,乙:测每分钟为74.5英
      寸合2.069码,每分钟应为3码,产量差近三分之一。
      10号机每分钟应为3.333码,实测每分钟为2.222码,产
      量差三分之一。运转正常。
  漂染车间  染色机3台,盘带机1台,烫平机1台
      染色机2台运转正常,1台水泵运转不正常。
      盘带机运转正常。
      烫平机蒸汽进口漏水,出口压轮损坏,由乙方无偿补充蒸汽进口和出
      口压轮各两套。
  喷漆车间  喷漆机1台,运转正常。
  压铸车间  铸头机2台
      每分钟压铸应为12-18次,实测为每分钟12次,运转正常;
      2号机稍差,油压不稳。
      组合机3台
      3号拉头实测,每分钟组合好72个,没组合10个,停机三次;
      3号拉头实测,每分钟组合好108个,没组合好8个,停机2次;
      2号拉头实测,每分钟组合好140个,没组合好9个,停机1次。
      乙方同意无偿补充本次调试损坏的零件如下:[page]
      热熔炉时间制1个,铸头机时间制1个,铸头机保险丝6个,铸头机
      电磁阀圈(射出用)1件(打落用)2件(这两项线圈与实物不配,
      已带回调换),铸头机微动开关2件(备用)组合机插刀2对(备用
      ),铸头机喷头6个,组合机拉头刀接头2个,组合保险丝6个,弹
      簧片1个。
      自动送料机1组运转正常。
      簧片切断机1台因刀具损坏(已带回修理)不能试机。
      半自动组合机8台(无调试验收记录)。
      模具19套工作正常。
  后加工车间 定寸机2台运转正常。
      下止机2台运转正常。
      花边切断机2台运转正常。
      上止机4台运转正常,但3号机和5号机模具损坏,
      由乙方无偿补充。
      贴布机1台运转正常。
      开口切断机1台运转正常。
      百码机1台运转正常。
      方块固定机1台运转正常。
      插锁机1台运转正常。

  “培训验收”,双方于1985年8月5日签订,验收记录如下:
  织带车间  织带机4人,合格人数百分率75%;
      整经机2人,合格人数百分率75%;
  成型车间  成型机4人,合格人数百分率80%;
  缝牙车间  缝牙机4人,合格人数百分率80%;
  喷漆车间  (未见记录)
  漂染车间  染色机4人,合格人数百分率80%;
      盘带机2人,合格人数百分率80%;
      烫平机3人,合格人数百分率80%;
  压铸车间  4人,合格人数百分率75%;
  后加工车间 5人,合格人数百分率75%。
  根据双方在上述“调试验收”中的协议,被诉人已将应补来的零件的大部分补来。另外,在前后调试过程中,使用被诉人提供的原料,制成了成品拉链,成品拉链经检验,发现有两个指数低于双方约定的指数。
  至此,被诉人认为他已完成他的合同义务,技术人员也返回。申诉人则认为被诉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特别是没有履行1985年7月19日签定的补充议定书的义务,强调指出设备总产量比约定的总产量少三分之一,产品质量不但远远达不到原合同规定的“基本接近日本YKK标准”,而且连设备抵达工厂后申诉人特别同意降低到中国轻工业部部颁的标准也达不到,设备不是全新的,电马达温度高,零件损坏率高等等,并以天津商检局出具的检验证为依据,要求全部退货。被诉人指出,总产量不足,可以改换齿轮增加转速即可达到,设备是全新的,只是运到工厂后保管不善遇雪受潮造成一些部件生锈而己,电马达温度高并不一定是有问题,设备不能发挥功能,是当地电压不稳定造成的,因此,要求再派技术人员来调试,不同意退货。申诉人不同意被诉人再派技术人员来调试。双方各持己见,争议不能解决。申诉人遂于1986年3月1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
  1.将全套设备退给被诉人,由被诉人将已付的货款37万美元退还申诉人;
  2.被诉人赔偿申诉人因被诉人违约而造成申诉人的经济损失共计119231.08美元,其中
  误工工资                    55295.56美元
  建厂投资贷款之孳息               20995.89美元
  引进设备外汇贷款之孳息             18449.31美元
  按被诉人要求增补设备贷款之孳息          3553.80美元
  生产费用                    20936.52美元
  被诉人答辩说,设备运抵工厂后,申诉人将机器露天安放,遇雪,使之严重受潮,并且由于厂房建设未竣工,又延误了3个多月才安装,使部分零件配件受损,电马达本身没有问题,只是当地电压不稳定的问题,天津商检局的检验证是货到一年多之后出具的,“不合时宜”,特别强调“调试验收”已结束,双方已在“调试验收”表上签字,而且应更换和补来的零部件已经大部分运来,实际上在调试过程中已先后制成了拉链3万码,说明申诉人已接收了设备,设备已经能够正常生产,至于总产量不足,可以换一下齿轮,就可以达到约定的数量。[page]
  申诉人指出,设备运抵工厂后确有一段时间放在露天,但有苫布盖好,虽然遇雪,但未进水受潮,特别指出电马达没有技术标记铭牌或有铭牌其标记指数也不适宜在中国使用,最严重的问题是,设备产量比合同低三分之一,还有制出的拉链质量低,有两个指数达不到约定的标准,不同意接收这样的设备,坚持要求退货。

二.仲裁庭意见
  仲裁审阅了双方提出的书面申诉和答辩以及有关的证据材料,听取了双方在开庭时的口头陈述和辩论,并就有关技术问题咨询了专家,认为:
  1.根据申诉人的行为,包括补充议定书的签订、“调试验收”的进行和双方在“调试验收”记录表上签字,尤其是在记录表写明许多零配件将由被诉人更换或补来等等,说明申诉人接收了该设备,至于天津商检局的检验证是货到一年多之后并且是在双方进行了“调试验收”之后出具的,因此,申诉人提出退货的要求,理由不足。
  2.该设备本身确实存在缺陷,特别是总产量比规定的数字低三分之一,这是全套设备设计上的问题,不是更换一个齿轮即可解决的问题。同时,制出的拉链的质量不但达不到原合同规定的规格,而且连双方同意降低了的规格也达不到,此外,该设备有一部分零配件确实不是全新的,但全套设备也不都是旧的。因此被诉人应该对该设备的上述质量缺陷承担责任,该设备的价格应当减低。
  至于设备遇雪受潮的问题,经查实,确遇雪,但未受潮。
  3.电压不稳定的问题,由于加上了稳压器,已不存在问题,至于电马达发热问题和是否适合中国使用的问题,经咨询专家并作出鉴定,可以使用,但效率稍差。

三.裁决
  仲裁庭裁决:
  1.申诉人提出的退货要求和赔偿损失的要求,不能成立。
  2.全套设备的原合同价格为620000美元,应减价33%,即减价204600美元,减价后,价格应为415400美元,申诉人按照合同规定已支付被诉人370000美元,尚应支付45400美元,此款应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45天之内支付被诉人。
  3.申诉人应将被诉人提供的原料以及用此原料已制成的拉链,全部退给被诉人,自工厂能退至港口的运费由申诉人承担,自港口退至被诉人所在国港口的运费由被诉人承担。
  4.补充议定书中规定应由被诉人更换和补来的零配件,尚未更换或补来者,应由被诉人更换和补来。
  5.本案仲裁费及实际开支由申诉人承担40%,由被诉方承担60%。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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