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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内设机构与职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26 02:29:14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环发[1998]341号一、办公厅(宣传教育司,简称宣教司)职能调整1.基建管理职能、人防管理职能转移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服务中心;2.图书资料的管理工作转移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服务中心;3.环境保护新闻、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发[1998]341号

  一、 办公厅(宣传教育司,简称宣教司)
  职能调整
  1. 基建管理职能、人防管理职能转移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服务中心;
  2. 图书资料的管理工作转移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服务中心;
  3. 环境保护新闻、宣传和教育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转移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宣传教育中心。
  主要职责
  1. 拟订总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
  2. 协助总局领导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综合协调总局各部门工作,对重要工作进行督办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工作部署情况;
  3. 负责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及总局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并督促检查会议决定落实情况;
  4. 协助总局领导审核或组织起草以总局、总局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文件,负责总局机关文、电和印章的运行和管理;
  5. 负责总局领导秘书工作及总局机关值班工作,及时向总局领导报告重要情况并协助处理突发、紧要事件,负责省际间环境污染纠纷、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情况通报及有关联络工作;
  6. 负责拟订总局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总局领导交办的综合性工作报告;
  7. 负责总局信访工作,组织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指导环境保护系统信访工作;
  8. 负责总局机关机要、保密、国家安全、保卫、消防、档案、办公自动化和政务信息等工作,并指导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和总局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相关工作;
  9. 负责总局机关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行政管理工作;
  10. 负责指导与协调环境保护新闻、宣传教育和培育工作,审核涉及环境保护全局性工作及重大活动的新闻报道、社论和重要文稿,负责总局的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地方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11. 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局长办公室(简称局长办)
  1. 拟订总局领导及其秘书公务活动的工作制度并贯彻执行;
  2. 协调、安排总局领导日常公务活动,编写“总局领导活动安排”,落实每月值班局长;
  3. 负责总局党组会议、总局常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长专题会议的组织,起草会议纪要,并督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4. 负责或参与起草总局领导出席一般公务活动的讲话稿,负责总局领导阅批文件、资料的管理;
  5. 负责总局领导与总局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及时准确传达总局领导指示,并督查落实情况;
  6.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总局领导生活、后勤保障工作,安排总局领导公务用车;
  7. 负责有关全国人大常委的秘书工作;
  8. 承办总局领导及办公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秘书处(保卫处)
  1. 拟订总局机关工作制度及安全保卫制度并监督执行;
  2. 负责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召开的环境保护会议和全国环境保护厅局长座谈会等全国性重大会议的组织工作;
  3. 负责全局大会、局务会议等全局性重大会议的组织工作,并督查会议决定执行情况;
  4. 组织和调度全局性重大活动;
  5. 负责总局机关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并协助处理;
  6. 归口对外政务联络,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省际环境污染纠纷情况通报联络工作;
  7. 负责总局机关的安全、消防、保卫工作,并指导总局在京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相关工作;
  8. 拟定公章刻制与使用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9. 承担总局原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候车室的有关工作。
  综合处
  1. 拟订总局政务督查、政务信息和政务综合管理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2. 负责总局工作计划、总结和总局领导交办的综合性报告、材料的起草工作;[page]
  3. 负责总局综合性业务协调工作及政务跟踪调研;
  4. 负责总局综合性重要行政事务的督查工作,编辑《政务督查月报》和其他政务的督查工作,编辑《政务督查月报》和其他政务督查工作的综合性报告,并指导全国环境保护系统的政务督查工作;
  5. 负责编辑 局重要政务信息刊物,指导全国环境保护系统政务信息工作。
  文秘档案处(简称文档处)
  1. 拟订总局机关公文与档案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2. 负责党中央、国务院及各部门、地方政府及环境保护部门等来文来电和局内呈报总局领导各类(签报)请示、报告的运行和管理;
  3. 负责总局机关发文的核稿、登记、送签、编号;
  4. 指导总局机关各部门和总局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公文管理工作;
  5. 负责总局机关保密工作,管理机要文电,承担总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6. 负责总局远程站管理和传输工作;
  7. 管理总局、总局党组和局长名印章的使用;
  8. 指导总局档案资料室的业务工作。
  信访办公室(简称信访办)
  1. 拟定环境保护信访工作办法和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委员会提案的规定,拟定环境保护信访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贯彻执行;
  2. 负责热闹待反映环境保护方面的上访人员,对上访人员反映的重大环境污染纠纷和建议提出办理建议,定期编写来访摘要;
  3. 负责办理反映环境保护方面的群众来信,对群众来信中反映的重大环境污染纠纷和建议提出办理建议,定期编写来信摘要;
  4. 归口办理领导及上级部门批办的人民群众来信,并负责督量;
  5. 负责组织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建议、议案和提案的办理工作,对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办,汇总和上报答复意见;
  6. 负责指导全国环境保护系统的信访工作;
  7. 对长期滞留在京及干扰总局机关正常办公的上访人员提出遣反建议,并配合中办、国办信访部门和公安部门收容与遣返上访人员;
  8. 负责全国环境保护系统信访工作情况的统计工作。
  宣传教育办公室(新闻办公室,简称宣教办)
  1. 拟订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教和新闻出版规划;
  2. 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3. 承办环境保护社会表彰和国际环境奖项的推荐工作;
  4. 审核涉及环境保护全局性工作及重大活动的新闻报道、社论和重要文稿;
  5. 负责组织总局的新闻发布工作;
  6. 归口管理环境保护教育和培训工作;
  7. 指导地方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机关财务处(简称财务处)
  1. 拟订总局机关行政经费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2. 编报总局机关行政经费和预算外资金的年度预算、决算以及各类会计报表;
  3. 办理总局机关各项经费开支的审核报销和帐务工作;
  4. 办理银行支票和现金出纳,办理外汇支票和外汇出纳;
  5. 办理机关在职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的计算汇缴业务,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
  6. 审核和编报总局机关购买控制物品的申请,管理总局机关固定资产帐务,编报总局机关国有资产年度报表;
  7. 按月发放总局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和福利津贴;
  8. 编制总局机关和在京总局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的补贴年度瞀、决算及季报,并按季下拨。
  信息技术办公室(简称信息办)
  1. 制订并组织实施总局机关计算机网络技术方案;
  2. 负责总局机关计算机网络及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3. 承担办公自动化软件的开发、运行和维护;
  4. 为总局机关提供环境信息服务;
  5. 负责总局机关人员的计算机使用培训;[page]
  6. 指导“地球站”的业务工作。

  二、 规划与财务司简称规划司
  职能调整
  1. 环境统计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转移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2. 环境信息的技术 事务性工作转移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信息中心;
  3. 自然资源核算职能转移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
  4. 环境工程设计资格认证管理工作划给科技标准司;
  5. 环境保护规划的具体拟定工作转移至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6. 划入组织实施全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职能;
  7. 新增组织对区域经济开发、产业发展、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其他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主要职责
  1. 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统计、信息、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及环境保护经济政策,并监督执行;
  2. 组织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参与编制国家可持续发展纲要,归口管理全国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计划的协调、审查与报批工作;
  3. 参与制订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国土整治规划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审核重点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4. 组织对区域经济开发、产业发展、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其他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5. 拟订全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中国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6. 审核环境保护系统收费和收费标准,管理总局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事业经费、外事经费、科技经费、专项经费和预算外经费;
  7. 负责国家补助的重大环境保护项目、环境保护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归口管理技术示范工程项目;
  8. 负责向国家政策性银行推荐重点地区和流域的重点治理项目;办理环境保护项目进、出口减免税手续;
  9. 负责编制利用外资计划,并负责与国家计委等部门的联系;
  10. 指导环境统计、环境信息工作,组织编制环境状况公报和环境统计年报,审核以总局名义对外发布的环境统计信息报告。
  综合处
  1. 拟订环境经济政策,并负责与国家有关综合经济部门的协调;
  2. 审核环境保护系统各类收费、罚款、基金和集资项目,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 拟订环境保护基金方案,负责建立环境保护基金的协调工作;
  4. 负责编制利用外资计划,并负责与国家计委等部门的联系;
  5. 拟订我国环境保护领域对世界贸易组织(WTO)、亚太经合组织(APEC)的开放政策和战略,拟订环境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政策和办法;
  6. 参与国家产业、税收、价格、信息、对外贸易等项经济政策的拟订和修改工作;
  7. 负责司内综合性工作。
  规划与统计处(简称规划处)
  1. 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参与编制国家可持续发展纳要,管理全国环境专项规划、计划的协调、审查和报批工作;
  2. 参与制订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规划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
  3. 组织对区域经济开发、产业发展、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4. 组织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5. 拟订全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其方法指南和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
  6. 拟订环境统计、环境信息管理制度,组织编制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规划与计划,并组织实施;
  7. 组织编制国家环境保护状况公报和国家环境白皮书,审核以总局名义对外发布的环境统计信息报告。
  投资与财务处(简称投资处)
  1. 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国跨世纪 色工程规划;
  2. 负责国家补助的重大环境保护项目、环境保护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计划、监督、竣工验收工作;
  3. 编制环境保护事业费、预算外资金、科研事业费、外事经费和住房改革经费收支计划,承办经费的申请和核拟工作;[page]
  4. 负责总局系统国有资产清查、申报登记、评估立项、资产处置审核和统计年报工作;
  5. 负责总局基建经费、事业经费、预算外资金、科研事业费、住房改革经费以及科技三项费用、人才交流经费等项经费的会计核算和年茺财务报告工作;
  6. 签订、审核、管理涉及总局机关和总局派出机构、直属单位重大经济合同、贷款协议;
  7. 负责总局系统职工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管理住房基金与住房公职金;
  8. 拟定总局系统有关基建管理、财务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内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9. 负责总局系统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的审核与申报工作;
  10. 负责总局系统在京单位社会集团购买力与车辆定编的管理。

  三、 政策法规司(简称法规司)
  职能调整
  1. 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的国内联系工作转移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国合会”秘书处;
  2. 新增组织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主要职责
  1. 拟订国家环境保护综合性方针、政策和国家环境保护发展战略; 
  2. 负责全国环境保护综合性会议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报告、讨论的起草工作;
  3. 组织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4. 组织拟订环境保护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归口管理环境保护专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协调、审查与报批工作;
  5. 管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政策研究处(简称政研处)
  1. 拟订国家环境保护综合性方针、政策及政策体系,拟定国家环境保护发展战略;
  2. 参与环境保护管理政策、环境保护经济政策、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和环境保护产业政策的以定工作;
  3. 调查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提出完善建议;
  4. 负责全国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的起草工作;
  5. 负责全国环境保护综合性会议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报告、讲话的起草工作;
  6. 组织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联系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
  法规处
  1. 拟订环境保护立法规划和年茺计划,并组织实施;
  2. 拟订或修订环境保护综合性法律、法规和规章,归口管理环境保护专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和协调、审查与报批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规章报送的备案工作;
  3. 组织对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各部门起草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提出修改意见。
  4. 负责与总局法律顾问的工作联系。
  行政处罚与复议处(简称处罚处)
  1. 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工作,并监督行政处罚的执行;
  2. 组织调查、审理环境行政复议案件,指导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行政复议工作;
  3. 组织总局环境行政案件的出庭应诉工作;
  4. 负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解释工作;
  5. 承办涉及总局的行政赔偿工作,指导全国环境保护普法及环境保护法制干部的培训工作;
  6. 承办司法机关对环境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配合工作。

  四、 行政体制与人事司(简称人事司)
  主要职责
  1. 拟定总局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干部管理、劳动工资、机构编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 负责总局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机构设计、职能配置、编制配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劳动工资、驻外人员和出国留学、培训、访问学者选派等管理工作;
  3. 负责总局机关公务员、派出机构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
  4. 指导全国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队伍规范化建设;
  5. 指导地方环境保护机构改革、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人技术定级评定工作;
  6. 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开发工作;[page]
  7. 管理全国环境保护系统行政表彰;
  8. 负责全国环境保护系统人事统计工作;
  9. 负责全国环境保护高级专家队伍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全国环境保护系统知识分子政策落实工作;
  10. 负责总局机关、派出机构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行政体制改革处(简称体改处)
  1. 组织开展全国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2. 拟定与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职责划分和与地方事权划分方案,并组织协调;
  3. 拟订全国环境保护队伍建设规范,并监督实施;
  4. 拟订总局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并监督执行;
  5. 管理总局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编制配备和职责划分工作,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6. 指导地方环境保护机构改革工作;
  7. 管理总局双重领导单位、挂靠社团、挂牌单位和经济实体的组建、调整与撤销;
  8. 负责全国环境保护系统机构编制统计工作。
  干部管理处(简称干部处)
  1. 拟定总局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干部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2. 负责总局机关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考核、交流、职务升降和任免、奖惩、辞职辞退等日常管理工作;
  3. 负责总局派出机构、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考核、任免、调配等项工作,指导领导班子的思想建设和制度建设;
  4. 负责总局机关、派出机构和京内直属单位副司局以上干部调京人员的审查报批和处以下干部的审核、批准和备案工作;
  5. 管理总局机关公务员、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并指导直属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办理管辖人员的出国政审等工作,负责总局机关和总局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人事统计工作;
  6. 负责驻外机构和国际组织人员选拔、配备工作;
  7. 指导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和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环境保护实绩考核工作;
  8. 负责全国环境管理体制理顺后干部管理的政策和组织准备工作。
  人力资源处(简称人才处)
  1. 拟订全国环境保护人才资源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2. 管理全国环境保护系统行政表彰;
  3. 管理总局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劳动工资、劳动保护、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工作,负责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考核工作;
  4. 负责总局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工作,指导环境保护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5. 管理总机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干部培训,负责选派环境保护系统出国培训、留学人员、访问学者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6. 负责总局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技术人员、劳动工资等统计工作;
  7. 负责审批总局垆院校应届毕业生分配计划和京内直属单位应届毕业生接收工作;
  8. 负责全国环境保护高级专家队伍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全国环境保护系统知识分子政策的落实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简处离退休处)
  1. 拟订总局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2. 负责总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3. 负责离退休干部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
  4. 负责离退休各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编制经费预、决算;
  5. 指导总局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五、 科技标准司(简称科技司)
  职能调整
  1. 环境保护科研项目日常管理、科技成果登记与奖励事务性工作,环境保护技术(工程)示范与论证、与实施技术政策有关的技术转化推广咨询以及技术引进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转移至环境保护咨询认证与技术转化促进中心(待成立);
  2.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环境工程设计资质认可、环境技术机构的计量认证、产品检测机构资质认可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转移至环境保护咨询认证与技术转化促进中心(待成立);[page]
  3. 划入环境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管理职能;
  4. 划入履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国内协调与业务指导工作。
  主要职责
  1. 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与技术引进,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工程示范;
  2. 组织制订环境保护技术政策、环境保护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承办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备案、审查工作;
  3. 归口管理全国的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负责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4. 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
  5. 负责改造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国内协调与业务指导工作。
  科技条件与攻关处(简称科技处)
  1. 组织编制国家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与计划,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登记与奖励工作;
  2. 拟订国家财政支持的科学研究与技术项目管理办法,编制科研与年度项目计划经费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
  3. 提出直属科研单位和其他重点支持的科研机构建设发展规划及科技条件保障实施方案;
  4. 承担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选题与立项、并指导实施;
  5. 指导直属科研院所的科技体制改革;
  6. 承担改造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国内协调与业务指导工作;
  7. 组织开展公害病研究。
  标准处
  1. 修订环境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2. 组织编制环境保护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年度项目计划与经费分配方案,并组织制订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与污染控制标准;
  3. 审核环境标准报批稿,办理审批发布手续;
  4. 管理全国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负责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联系工作,承办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5. 指导地方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监督检查环境标准执行情况;承办地方环境标准备案、审查工作;
  6. 指导、监督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
  技术政策与产业指导处(简称技术产业处)
  1. 拟订环境保护技术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办法;
  2. 提出和组织实施重点环境保护技术(工程)示范项目;组织制订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
  3. 指导与实施环境保护技术政策有关的技术转化推广工作;
  4. 参与制订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与政策;
  5. 建立和组织实施有关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和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等制度;
  6. 协调环境保护技术引进工作。

  六、 污染控制司(简称污控司)
  职能调整
  1. 组织实施全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能划给规划与财务司;
  2. 履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国内协调与业务指导工作划给科技标准司;
  3. 调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协调省际污染纠纷的职能划给监督管理司;
  4. 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规划的具体拟订工作转移至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5. 有毒化学品登记和风险评价工作转移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
  6. 固体废物进出口审批前的技术审查工作转移至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7. 划入乡镇企业污染监督管理职能。
  主要职责
  1. 拟订有关水、大气、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政策、法规、规章和标准,并监督执行;
  2. 拟订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及城市定量考核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监督检查城市环境功能达标工作;
  3. 组织全国水、大气、噪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工作;
  4. 拟订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控制区的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5. 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污染源限期治理及污染源达标排放制度,并监督检查;[page]
  6. 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管理、行政代执行制度,拟订国家限制进口的废物名录、有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名录,承担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和固体废物进出口审批工作;
  7. 组织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工作;
  8. 负责履行有关环境保护国际公约的国内协调与业务指导工作(公约包括巴塞尔公约、化学武器公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控制公约、PIC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蒙特利尔议定书)。
  综合处
  1. 拟订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和工业污染防治的综合性政策、法规和规章;
  2. 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
  3. 组织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和城市环境质量按功能达标工作;
  4. 拟订城市定量考核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指标体系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5. 提出限期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名录建议,指导清洁生产;
  6. 负责司内综合性工作。
  水污染控制处(简称水处)
  1. 拟订水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规、规章和标准,并监督执行;
  2. 拟订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3. 组织全国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工作;
  4. 拟订重点江河跨省界水质标准,并监督执行;
  5. 拟订饮用水源保护条便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发办法,并监督执行;
  6. 审查重点城市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
  7. 组织协调《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亚太地区工业环境管理工作网》中国网(有关水环境)的工作;
  8. 指导地方和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大气与噪声污染控制处(简称大气处)
  1. 拟订大气、噪声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规、规章和标准,并监督执行;
  2. 编制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控制区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3. 组织机动车新车排放、噪声达标检验工作以及在用车排放、噪声的年检和抽检;
  4. 组织重点城市噪声功能区划分和全国城市噪声达标区建设工作;
  5. 指导防治酸雨、臭氧层破坏的有关工作。
  固体废物瑟有毒化学品管理处(简称固体处)
  1. 拟订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政策、法规、规章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2. 建立有毒化学品(包括农药)和危险废物环境风险评价和登记制度,并指导实施;
  3. 组织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工作,推街危险废物转移报告联单、经营许多可证制度;
  4. 拟订国家限制进口的废物名录、有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名录;
  5. 承担固体废物进出口审批及管理工作;
  6. 承担销毁化学武器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七、 自然生态保护司(简称自然司)
  职能调整
  1. 全国自然保护区规划、生态脆弱区规划的具体拟定工作转移至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和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2. 乡镇企业环境管理职能划给污染控制司;
  3. 新增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和荒漠化防治、湿地保护监督职能;
  4. 新增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职能。
  主要职责
  1. 拟订全国生态保护、自然保护区及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海洋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标准、并监督执行;
  2. 组织编制全国及重要区域、流域生态保护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
  3. 组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提出新建各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建议;
  4. 监督管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生态旅游发展工作;
  5. 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物植物保护和珍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工作;
  6. 负责履行有关环境保护国际公约的国内协调与业务指导工作(公约包括生物多样性公约、荒漠化防治公约、湿地保护公约),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page]
  7. 监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重大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破坏恢复整治、荒漠化防治和湿地保护工作;
  8. 管理、协调和监督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海岸工程、陆源污染、拆船等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生态环境管理处(简称生态处)
  1. 拟订生态保护法规、规章和标准,并监督执行;
  2. 组织拟订全国生态保护规划和重要区域、流域生态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
  3. 拟订省域生态环境质量的综合考核办法,并组织考核;
  4. 组织对以影响自然生态环境为主的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查,提出审批建议,并负责相应项目的“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
  5.指导矿山生态破坏的恢复治理,监督重大生态破坏的限期治理,调查全国生态破坏与退化的现状,并提出恢复、治理的对策;
  6. 拟订生态补偿政策,并组织实施;
  7. 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全国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
  8. 监督、指导有机食品发展工作;
  9. 监督、指导荒漠化防治和湿地保护工作。
  自然保护区与物种管理处(简称保护区处)
  1. 拟订有关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规章和标准,并监督执行;
  2. 组织编制全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和区域规划、审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本规划,并监督实施;
  3. 组织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工作,拟订审批建议;
  4. 组织自然保护区的考核与评比,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生态旅游发展工作;
  5. 指导环境保护系统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物种繁育基地的建设和管理;
  6. 监督检查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珍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工作,编制中国动植物红皮书;
  7. 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编制、修订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
  8. 拟订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法规、规章及指南,并监督实施。
  海洋环境管理处(简单海洋处)
  1. 拟订海洋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规章和标准,并监督执行;
  2. 组织拟订国家海洋和国家重点保护海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并监督执行;
  3. 编制全国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管理海岸带(近岸海域与沿海陆域)环境保护综合管理的试点工作;
  4. 监督管理陆源污染物损害海洋环境的污染防治工作,拟定重点海域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入海水的达标排放工作;
  5. 监督管理海岸工程、拆船等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6. 指导海洋环境保护的统计工作;
  7. 负责防止采挖海岸砂石及保护海岸、红树林、珊瑚礁等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8. 指导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工作,组织建立海洋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八、 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司(国家核安全局,简称核安全司)
  主要职责
  1. 拟定核设施安全、辐射防护和放射性废物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导则,并监督执行;
  2. 负责新建和运行核电厂的核安全监督管理;
  3. 负责新建、在役和退役研究堆和实验堆的核安全监督管理;
  4. 负责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核安全监督管理和全国民用核材料的管制监督;
  5. 负责核设施、核技术应用及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辐射防护和辐射环境的监督管理;
  6. 负责全国辐射环境监测和对核电厂等大型核设施的监督性,编制全国环境放射性质量报告,并送监督司,纳入全国环境质量报告书;
  7. 负责全国核设施核事故场内应急和放射性环境事故应急的监督管理,为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提供技术支持;
  8. 对放射性废物实行监督管理,负责地方放射性废物库的技术指导;[page]
  9. 负责核承压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10. 负责履行有关国际公约的国内协调与业务指导。
  综合处
  1. 拟订核设施安全、辐射防护和放射性废物监督管理的法规、制度、标准和技术导则,并监督执行;
  2. 拟定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检查和协调;
  3. 拟定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4. 承担有关国际公约履约和双边合作协议的国内协调工作;
  5. 负责核安全与辐射环境审评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技术后援单位的归口管理;
  6. 承办有关核安全与辐射环境安全纠纷的调解、仲裁事宜;
  7. 负责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政务、业务信息的收集、编辑工作;
  8. 负责核承压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9. 负责司内综合性工作。
  核电处
  1. 负责运行核电厂的核安全监督管理;
  2. 组织对新建核电厂的核安全审评及监督管理工作;
  3. 组织对核电厂运行事件分析、处理和运行经验反馈工作,参与对核电厂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 负责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的审核和发放;
  5. 组织对核电厂重要核安全设备的监督检查;
  6. 负责对核电厂项目监督检查的归口管理。
  核反应堆处
  1. 组织在役研究堆和实验堆运行的核安全监督检查以及重要实验和修改项目的核安全审评;
  2. 组织新建和退役研究堆和实验堆的核安全审评和监督检查;
  3. 组织研究堆和实验堆运行事件分析、处理和运行经验反馈;
  4. 组织对研究堆和实验堆重要核安全设备的监督检查;
  5. 负责研究堆和实验堆操纵人员执照的审核和发放;
  6. 负责研究堆和实验堆监督检查的归口管理。
  核材料处
  1. 负责核准民用核材料的持有、使用、生产、贮存、运输及处理的资格申请,监督核材料管制法规实施情况;
  2. 组织放射性物质运输容器的设计和运输方案的安全审评,颁发容器设计批准书,并监督实施;
  3. 负责铀同位素分离、核燃料元件制造、乏燃料中间贮存和乏燃料后处理等燃料循环设施的监督管理;
  4. 组织核燃料循环设施的事故处理和运行经验反馈。
  辐射环境管理与应急处(简称辐射处)
  1. 负责核设施、核技术应用及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中的辐射防护管理;
  2. 组织对核设施(含高能加速器X放射性物质运输等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查,提出审批建议,办理审批手续,并负责相应项目的“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
  3. 负责大型辐射装置的核安全监督管理;
  4. 承担大型电磁辐射项目的审批工作;
  5. 指导全国辐射环境监测和对核电厂等大型核设施的监督性监测;
  6. 负责全国核设施核事故场内应急和放射性环境事故应急的监督管理;
  7. 承担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的技术支持工作;
  8. 指导地方辐射环境管理工作。
  放射性废物处(简称放废处)
  1. 负责放射性废物监督管理;
  2. 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置场安全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审评和监督管理;
  3. 负责核设施退役的环境影响评价和铀矿冶炼设施整治项目的审评,并监督管理;
  4. 对国外放射性废物及污染物境内倾倒实施监督控制;
  5. 指导地方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监督地方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建设和运行。

  九、 监督管理司(简称监督司)
  职能调整
  1. 环境监测部分管理职能和具体工作转移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主要包括制订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管理国家级环境保护监测网、指导全国环境监测队伍的业务建设和编写全国环境质量报告书等;
  2. 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前的技术审查工作转移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page]
  主要职责
  1. 拟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环境监理、环境稽查和环境监测的政策、法规、规章和标准,并监督执行;
  2. 指导全国开发建设环境管理、环境监理和环境稽查工作;
  3. 归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具体负责污染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和相应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审核工作;
  4. 负责审核以总局名义对外发布的监测信息报告;
  5. 管理和规范全国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现场监督执法;
  6. 承办对各地方政府、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组织全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7. 组织开展全国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8. 承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工作;
  9. 指导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业务工作。
  开发建设环境管理与监测处(简称开发监测处)
  1. 拟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保护管理政策、法规、规章和技术导则,并监督执行;
  2. 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和人员的资格认证及考核工作,组织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估试点工作;
  3. 编制全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资料、报告;
  4. 组织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招标试点工作;
  5. 拟定环境监测政策、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实施;
  6. 审核以总局名义对外发布的环境监测信息报告;
  7. 指导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业务工作。
  环境影响审查处(简称项目审查处)
  1. 负责政策和规划环评及总局审批的开发建设项目以及跨省界、特殊、有争议建设项目(涉核项目以外)的申报登记和分类管理,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备案手续;
  2. 组织对污染型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查,提出审批建议,并负责相应项目的“三同时”监督管理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核工作;
  3. 办理政策环评、规划环评的审查手续以及涉核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手续;
  4. 编制总局审批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资料、报告;
  5. 承担总局“开发建设活动环境保护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环境监理稽查处(简称监理稽查处)
  1. 拟定环境监理和环境稽查政策、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实施;
  2. 拟定排污收费的规章、制度和标准,并监督执行;
  3. 管理和规范全国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现场监督执法,指导全国环境监理工作和队伍的业务建设;
  4. 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源达标排放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排污口规范化整治;
  5. 指导地方排污收费工作;
  6. 组织开展全国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
  7. 组织调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并提出处理意见;
  8. 承办对各地方政府、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组织全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十、 国际合作同(简称国际司)
  职能调整
  1. 环境保护国际履约的事务性工作转移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    2. 环境保护外经合作项目执行职能转移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
  3. 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的具体事务性和服务性工作转移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
  4. 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的国外联络工作转移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国合会”秘书处。
  主要职责
  1. 归口管理环境保护、核安全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统一对外联系;
  2. 研究和拟订国际环境外交政策,编制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3. 拟订环境保护外事管理与国际合作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4. 组织参加有关环境问题的国际会议,制订相关对策;
  4. 负责环境保护国际公约、双边和多边环境保护合作协议等法律文书的对外谈判和与外交部的联系,归口管理有关环境保护国际公约的履行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政策的指导;[page]
  6. 负责处理涉及港、澳、台的环境事务,归口管理对港、澳、台的环境保护合作与交流;
  7. 负责因公出国人员的审核、办理团体、个人参加有关国际环境组织的审核与报批手续,办理外宾来华审批手续和改善签证授权,办理国内召开的环境保护国际会议、培训班、展览会等活动的审批手续;
  8. 指导驻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代表处的业务工作。
  综合处
  1. 拟订总局外事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2. 编制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规划,编制总局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外事计划;
  3. 承办涉及港、澳、台地区的环境事务,管理对港、澳、台地区的环境保护合作与交流;
  4. 组织提出处理涉外环境纠纷的对策,负责对外交涉工作;
  5. 组织接待国外高层领导人来访及安排重大外事活动,组织与区域性国际组织有关的环境外交活动与合作;
  6. 指导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国合会”秘书处和对外联络部的业务工作;
  7. 负责司内的综合性工作。
  国际组织处(简称国际处)
  1. 组织参加由联合国、联合国系统及非联合国系统国际组织、政府间组织和区域组织的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并负责与上述机构或组织的联系、合作与交流;
  2. 组织参加环境问题国际会议并提出相关对策,组织国际环境保护法律文书的谈判、签署和实施;
  3. 编制总局与国际金融组织在环境保护领域的战略和计划,并组织进行谈判;
  4. 归口管理与有关非政府环境组织的合作与交流;
  5. 审核团体和个人加入有关国际环境组织的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6. 负责与我国驻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代表处的联系。
  双边合作处(简称双边处)
  1. 制订环境保护双边合作(包括外事、科技和经济合作)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2. 负责组织环境保护领域双边合作协议的谈判、签署;
  3. 编制双边环境保护合作战略和计划,并组织进行谈判;
  4. 管理与外国政府及其驻华机构开展双边合作与交流;
  5. 办理环境保护双边合作领域的出国团组以及办理国外人员来华进行合作交流活动的审批手续。

  十一、 直属机关党委
  主要职责
  1.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负责总局机关党的工作;
  2. 领导在京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3. 领导总局机关和在京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工会、共青团和妇委会等群众组织的工作;
  4. 负责全国环境保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5. 完成总局党组和上级党组织下达的各项任务。
  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简称党办)
  1. 负责直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2. 负责拟订直属机关党委的组织、宣传、统战及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 组织总局机关和在京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组织指导青年和女工开展适合各自特点、健康有益的活动;
  4. 承办全国环保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5. 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
  主要职责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1998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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