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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的国际仲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26 05:31:49 人浏览

导读:

一、建设项目国际仲裁的必要性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国策的不断深化和发展,我国建筑业已经不仅仅是敞开大门引进来,我国的建筑业企业也积极响应走出去的号召,在国际上,特别是东南亚和中东市场彰显中国建设的实力。国际建筑市场潜力巨大,为中国的建筑业企业提

  一、建设项目国际仲裁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国策的不断深化和发展,我国建筑业已经不仅仅是敞开大门“引进来”,我国的建筑业企业也积极响应“走出去”的号召,在国际上,特别是东南亚和中东市场彰显中国建设的实力。国际建筑市场潜力巨大,为中国的建筑业企业提供了广大的舞台。比如在2007-2008年,由于石油价格的不断攀升,中东各国财力雄厚,基础设施、民用建筑不断升级,全世界近1/4的塔吊集中在这一地区,可见当地建设市场容量之巨大。

  但是,国际工程项目的复杂性要远远高于国内项目,这也是由国际项目的特点所决定的:参与方来自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文化背景;项目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和建筑业企业母国的法律、法规不同;担保、保险的跨国性质也使其难度大幅度提高。国际项目的复杂性使纠纷难以避免、解决更加困难。

  试想:阿联酋的一家大财团准备在迪拜兴建一个大型物业项目,由英国的咨询公司担任设计和项目管理服务,选择了中国的承包商作为总承包方,埃及、印度的承包商作为分包方并提供劳务。当工程纠纷发生时,应以哪国的法律为准解决纠纷?如果纠纷单纯地发生在英国的咨询公司和中国的承包商之间,是适用英国法律、中国法律还是阿联酋的法律解决问题?应由哪国的法院进行案件的审理?如果阿联酋的法院作出判决,中国是否予以认可?如果判决有利于中方,而英国的咨询公司在阿联酋和中国均没有足够的财产可予以执行,英国的司法体系是否支持阿联酋法院作出的判决并协助执行?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否专业?

  这些在国内项目中较少遇到的困难,在国际项目中都显得尤为重要。没有企业愿意赢了官司后却拿不到钱。因此,在国际上,尤其是国际工程领域,倾向于采用国际仲裁而非诉讼来解决纠纷。

  二、建设项目国际仲裁的优点

  1、专业性

  仲裁时所选择的仲裁员大多具有专业背景,在接受过法律方面的专门训练后方有资格被仲裁组织认可(如C、harteredInstituteofArbitrator)。而法官则只具备法律方面的知识,并不具备工程方面的专业知识背景。在面对专业性很强的工程纠纷时,仲裁员相对于法官来说,更能够作出专业的判断和裁决。

  2、法律效力

  仲裁和诉讼一样,其裁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这一点和调解、和解等手段截然不同。以我国为例,“或裁或讼,一裁终局”,即同一个纠纷,要么通过诉讼来解决,要么通过仲裁来解决,两者不可同时使用;如果走诉讼程序,一方对判决不满还可以提出上诉,即进入二审程序;如果走仲裁程序,则一裁终局,不得上诉(但如果仲裁本身违反了程序性规定,仍可以请求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仲裁结果无效或不予执行)。

  3、法律效力的国际认可

  法院做出的判决有很强的地域性,例如阿联酋法院做出的判决,中国法院未必认可也没有义务予以执行;同理,中国法院的判决在阿联酋也不一定能得到认可和执行。

  而仲裁由于只涉及商务、不涉及刑事,各国可以通过国际条约、和约的方式同意相互认可由对方的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1958年在纽约制定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1966年成立后认可并积极推行该公约,并在2006年对该公约进行了最新一次修订。我国在1986年加入纽约公约,对另一缔约国领土内做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该公约。

  4、经济时效

  相对于诉讼来说,仲裁还具有诉讼成本较低、纠纷解决费时较少、更有利于维护双方合作关系的特点。

  三、国际仲裁中涉及的三个主要文件

  在国际仲裁中,有三个主要的文件来规定仲裁的程序性要求,分别是:1)仲裁所选用的仲裁法(即LexArbitri),2)仲裁合同或条款,3)仲裁规则。

  1、LexArbitri

  仲裁所适用的仲裁法即为LexArbitri。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仲裁法规定了仲裁所必需遵从的程序性规定,如仲裁期限、仲裁员的选任、仲裁庭的组成、证据规则等。

  但是不止一个国家有仲裁法。例如1994年我国第八届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而香港地区则有自己的仲裁法例(ArbitrationOrdinance),其他国家也大都相应地有其自己的仲裁法。在实践中到底应选用哪个国家/地区的仲裁法呢?

  这是由合同双方自行选定的。当阿联酋的开发商雇佣中国的总承包商时,工程合同中应该约定在仲裁时选用哪国的仲裁法,甚至也可以选用第三国/地区/组织的仲裁法。例如在本例中,双方可以选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模范法(UNCITRALModelLaw)。

  仲裁法一经选定,该法就是仲裁过程中所需遵循的仲裁程序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举例来说,在上例中可以约定用中国的合同法来解决纠纷——即实体法,用UNCITRALModelLaw来规定纠纷解决所遵循的程序——即程序法)。

  2、仲裁合同或条款

  只有发生纠纷的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或单独签署了仲裁合同,纠纷发生后一方才可以依照程序提起仲裁;如果没有约定仲裁条款或订立仲裁合同,任一方没有权力强制对方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由于仲裁是双方选择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因此双方可以约定仲裁的规则,唯一的限制是不得与所选用的仲裁法相冲突。例如,如果选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双方若约定选择4个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则此约定无效;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或一名仲裁员组成。

  在不与所选用的仲裁法相冲突的情况下,双方可以自由约定仲裁的程序性规定,即当事人自治原则(PartyAutonomy)。

  由于仲裁的程序性规定非常复杂,双方可能对此不很了解,因此常采用标准合同文本——成熟的标准合同文本一般都对仲裁条款有较为细致地规定,并选择某一仲裁规则(ArbitrationRule)。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这一方面做得非常粗糙,也使得我国的建筑业企业签订国际工程时往往忽略纠纷解决程序的约定——这实际上是把一部分制定游戏规则的权利拱手让人,当纠纷发生时才发现自己在程序方面已经吃了大亏。

  3、仲裁规则(ArbitrationRule)

  由于仲裁涉及到的程序性规定很多,双方可能在主要程序上达成一致,但在具体细节上则约定不明。为保证仲裁能够顺利地进行,常在合同中选用某一仲裁规则(ArbitrationRule)。仲裁规则一般由专业的仲裁机构订立,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中国国际商会就制定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则》只有在被选用时才具有对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进行补充的作用,否则没有任何约束力。[page]

  根据所选用的仲裁法、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仲裁规则,某一项国际仲裁所采用的具体程序就基本确定。本文主要从国际仲裁的必要性、优点和程序性文件入手对国际工程项目的仲裁进行简单地介绍,并没有对在已经选用某一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情况下仲裁程序如何展开进行讨论。希望本文能够引起读者的兴趣和对仲裁程序约定的重视,也欢迎对具体问题作进一步地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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