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行政诉讼法律规范中的推定规则
导读:
行政审判实践中,由于缺乏对推定证据规则的一般理论研究,从而导致一些同类案件在裁判结果上各异。因此关于推定规则的司法运用,及其对诉讼正义与效率价值目标的影响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一、被告过错的推定 行政诉讼法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若干解释》)第26条第1款,关于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则规定,属推定规则在立法上的重要体现。行政审判中,举证责任倒置分配原则的设立依据源于过错推定原则,即被告若举不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则当推定其过错成立。此亦完全符合推定“可以免除主张推定事实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把证明不存在推定事实的举证责任转移于对方当事人”的规定。
二、被告举证不能的推定 行政诉讼法第43条、《若干解释》第26条第2款,赋予了审判人员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不提供或逾期提供证据的情况下,从而推定被告举证不能的权力。适用本条时应当注意此为一般性规定,对于被告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而延误举证的,以及案涉国家重大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时,法官应排除推定规则的适用。
三、被告匿证的推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行政证据规定》)第69条规定,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隐匿了对其不利证据的,可以推定原告主张成立。本条规定的“推定”属于事实推定的一种形式,意在规范被告依法举证,防止被告匿证或毁证等妨碍举证情形的出现。
四、原告未过诉期的推定 《若干解释》第27条第(1)项、《行政证据规定》第4条第2款确立了被告对原告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的举证责任。因为被告在作出涉及相对人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时,有责任同时告知诉权、诉期。原告提起诉讼所负担的仅为“初步证明责任”,对原告是否超过诉期的举证,归属“严格证明责任”,应当转嫁于被告。若被告举证不能,则推定原告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五、原告委托成立的推定 《若干解释》第11条、第25条规定了在口头委托的情况下,若被诉机关等拒绝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原告进行核实的,则推定原告的口头委托成立。本条意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以方便特殊情况下的当事人进行诉讼。如此设定推定充分考虑和保护了弱势原告的程序性权利。
六、原告放弃举证权利的推定 由于原告参与了特定事实举证责任的分配,因此,原告的举证亦应遵循举证期限的规定,以实现公平诉讼,提高诉讼效益。故《行政证据规定》第7条第1款规定,原告、第三人在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无正当理由不提交证据的,推定其放弃举证权利。为了限制行政程序中,原告举证权的滥用,防止原告恶意隐瞒证据,以提高行政效益,该司法解释第59条规定,原告在行政程序中不依法按被告要求举证的,推定其在诉讼程序中丧失举证权利。[page]
七、司法认知和推定的具体规定 《行政证据规定》第68条,对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法律推定的事实、依法证明的事实,以及依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等进行了一一例举。据此,法官可以对上述五种司法认识的事实以及推定的事实进行直接认定,无须再行质证。该规定的显著成效在于节约了诉讼成本。
正确理解和适用上述法条中关于推定规则的基本内涵,对于提高诉讼效率,实现诉讼正义,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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