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公安局胜诉百万元行政诉讼赔偿案
导读:
近日,宣汉县公安局收到(2005)达中行终字第10、11、15号第三份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达县人民法院一审裁定并驳回原告起诉的行政赔偿裁定书。这标志着吕某(男,51岁,达县南外人)、庞某(女,47岁,达县南外人)夫妇诉宣汉县公安局行政赔偿百余万元的案件终以该局胜诉而落下帷幕。
1999年3月至2000年4月,吕某在达县设厂生产“新福”牌水稻旱育全营养素。该产品曾销往宣汉县三桥、双河、桃花、华景、普光等地。后经相关职能部门检测,“新福”牌水稻旱育全营养素系劣质产品,且其生产又未经有关部门批准。2000年4月,宣汉县公安局对吕某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立案侦查。4 月19日对吕某予以刑事拘留。4月25日,庞某因暴力妨碍公务被该局刑事拘留。
2005年10月,吕某夫妇向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宣汉县公安局行政赔偿各种损失近107万元。达县人民法院于去年12月7-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该局对今年1月达县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经过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书面审理后,于近日作出了撤销达县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并驳回原告起诉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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