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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2 19:22:21 人浏览

导读:

本文主要介绍的是国家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条件。

  国家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全、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赔偿义务机关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根据原刑诉法及理论,“无罪”,“没有犯罪事实”是指被控的犯罪事实根本没有发生或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一些办案单位对证据不足案件长期不作判决,而是反复退查或挂案。但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犯罪”,“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另外,由于自诉案件范围的扩大,申诉、四级丙审制使公安机关的撤案、检察机关的撤案、不起诉,一审法院未生效判决在法定期间均处于或然状态。这些原因使国家承担刑事赔偿责任认定复杂化。要按照立法原意不折不扣地执行赔偿法,应严格按照国家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条件确认国家是否负赔偿责任。

  一、违法主体为特殊主体

  法律责任是违法主体对其违法行为承担强制性法律后果。国家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违法主体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营理职权的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检察院、法院、看守所和监狱管理机关(以上机关简称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刑事赔偿责任是在行使刑事诉讼职权活动中发生的。

  刑事赔偿责任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违法行为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刑事诉讼活动职权对作出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

  三、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

  国家赔偿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它是以财产赔偿的方式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害。根据我国国情,国家仅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对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承担刑事赔偿责任。这种损害后果赔偿法规定为:拘留,逮捕、身体伤害或死亡、刑罚(包括罚全、没收财产)已执行、财产被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

  四、承担刑事赔偿责任主体行为的违法性。

  造成损害事实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的性质,赔偿义务机关才负刑事责任。否则,即使有损害事实,也不能使赔偿义务机关承担刑事赔偿责任。违法贡任原则,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否违法,是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标准。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后,经审理,如果根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作出无罪判决并生效的,则逮捕是违法的(因逮捕条件之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决定或批准逮捕的机关应负刑事赔偿责任。如果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并生效的,则逮捕是合法的(这是由于刑事诉讼不同阶段对案件的证明要求、证明对象的范围不同所致。)决定或批准逮捕的机关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page]

  五、司法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只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刑事诉讼职权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因公民自身故意造成损害的,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如:公民言己故意做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

  或被判处刑罚的;国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

  六、侵权行为应被确认。

  符合上述国家刑事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约行为,并不意味着赔偿义务机关就应承担刑事赔偿责任。只有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

  决定处于稳定状态,才能认定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刑事诉讼职权的行为是否违法,国家是否负赔偿责任。如:撤案后,被害人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提起自诉的案件;一审判决后上诉、抗诉的案件;不起诉后被害人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四个五条申诉或自诉的案件,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作出裁决前,都不能确定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是否侵权,国家应否承担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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