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级法院关于民事立案标准
导读:
对一些民事案件的处理,大家要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制度,民事案件处理也是有一定的立案标准,在遇到一些事情的时候,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事件的处理。那么北京高级法院关于民事立案标准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具体介绍一下。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规定,结合北京法院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约定履行地点仅指合同中载明“合同履行地点”的情形,合同中对交货地、付款地等某项合同义务履行地的约定不作为确定合同履行地点的依据。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争议标的”指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争议标的履行地指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的履行地。
第三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适用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所有合同纠纷,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1、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2、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关于北京高级法院关于民事立案标准的相关介绍,对于民事案件的处理,大家要了解一下具体的程序,要提前准备所需的材料和证件,了解一下具体的条件。如果大家对此还有不明白的,建议可以咨询一下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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